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采购业务供方管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采购业务供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年2月13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科研采购业务供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采购业务供方管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及半导体研究所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采购业务包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研材料采购和科研外协采购等,不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办公类采购业务。
第三条 招投标限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科研采购业务,原则上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供方;项目特殊规定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中科院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未达到招投标限额的科研采购业务,由研究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课题组申请进行科研采购业务时,须从当期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采购业务合格供方目录》(以下简称《供方目录》)中选择开展该类业务的供方。
第六条 课题组根据科研业务需求,可申请在《供方目录》中新增供方单位及相应业务。课题组负责人组织专家对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信誉等必要信息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专家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本课题组之外的同领域专家。课题组将调研论证的相关信息与结论填写至《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采购业务供方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课题组对新增供方单位完成充分调研论证后,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单位相关信用信息,连同备案申请表,提交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课题组对新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评审结论负责。此外,采购内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须提供经营备案证明;注册资本小于5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的单位须提交第三方单位的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对新增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经评价合格的供方单位,方可列入《供方目录》。
第九条 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定期组织专家对《供方目录》单位进行审查,对出现经营情况异常、课题组反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合同履行不力、两年内未与研究所发生业务等情况的供方单位,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将取消该单位供方资格。
第十条 《供方目录》由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定期更新,并在所务公开等平台发布。新版《供方目录》发布后,旧版不再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采购业务供方备案申请表.doc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采购业务供方管理办法(试行)》 半发科技字〔202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