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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导体所科研原始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 科技处 2024-04-25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研究所科研管理,严肃学术规范,妥善保存、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各类科研原始记录资源,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原始记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4年4月23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科研原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抢占科技制高点核心任务,进一步推进研究所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研究所科研管理,严肃学术规范,妥善保存、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各类科研原始记录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原始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记录形成的、能够全面反映科学研究全过程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科研原始记录,是证实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和学术成就的基础性文件,必须做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的各类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原始记录的内容要求

第四条  实验记录内容一般由科研项目名称,实验名称、实验日期、实验目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案、实验过程、实验结果与结论、实验人员,样品编号、实验数据等信息组成。每次实验记录内容可根据实际科研工作内容,选择上述信息编制,并及时整理记录。

第五条  课题组应备有专用的电子数据和相应信息保存的存储介质,对产生的科研原始记录进行备份,记录完整,留份备查。

第三章  科研原始记录档案管理

第六条  科研原始记录档案,是科研课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回溯科研进展、证明科学研究与科研诚信的法理性文件。承担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任务的课题组,应将科研原始记录纳入归档必需内容,列入移交重要资料清单。

第七条  科研原始记录档案必须完整、连续,即便是失败结果,也必须保留,不能仅记录符合主观想象的内容和自认为成功的实验结果。

第八条  课题组有义务保管科研原始记录,随时备查。对科研原始记录归档有要求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如遇课题组解散合并,课题组长离职等有可能导致科研原始记录丢失等特殊情况需上交至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归档保存。

第九条  科研原始记录档案存档时应填写《科研原始记录归档确认书》(附件1),承诺科研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经课题组组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审核后将科研原始记录提交到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归档保存。

第十条  科研原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的,参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原始记录审核监督

第十一条  记录人对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或论文通讯作者是通过原始记录得出的阶段性、总结性研究结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承担由于原始记录违规、违纪或违法的主要学术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规范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实验记录,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验收,保证原始记录的质量,在课题中期检查或任务验收时,应同时对科研原始记录信息检查,对研究成果中的重要数据和结论进行可溯源性核查。课题组组长负责对组内各类科研项目的科研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是研究所科研原始记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科研项目的科研原始记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接收、保管研究所科研原始记录档案,具体工作参照《中国科学院科研课题建档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所科研道德委员会是原始记录审核监督的最终仲裁机构,负责对检查、举报等涉及的可能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原始记录中是否存在捏造数据、虚设结论、编造记录等现象予以定性鉴定,结果向研究所所务办公会汇报。

第十六条  对最终认定的原始记录造假、涉嫌学术不端的主要责任人,研究所将依据《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半发办字〔2023〕2号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原始记录归档确认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