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的规定》,现将修订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4年5月28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所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结合我所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本单位关联业务的处理,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违规拨付资金、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关联业务是指本单位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试制改造等各类业务。
本规定中关联业务方是指本单位、本单位参与投资的企业、本单位职工参与投资的企业和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企业。
本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是指本单位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包括在职人员的学生、老师等)。
第二章 关联业务的处理
第四条 关联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课题)资金只能用于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课题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转拨、转移财政资金。
(二)以预算为依据原则:课题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的预算),不得开支预算中没有安排的业务;课题资金的转拨必须以课题任务书、预算书和合同为依据,凡任务书和预算书中没有列为联合承担单位的,一律不得拨付课题经费。
(三)真实性原则:课题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真实业务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未发生的虚构事项作为支出依据。
(四)必要性原则: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科研任务需要为前提,不得开支与课题任务无关或不必要的关联业务。
(五)公平公正公开、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业务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故意提高价格变相转移和套取资金。
第五条 有关联,先申报。
本单位关联业务发生前应事前申报,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并在所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一)为避免利益输送,对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与投资、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企业(公众公司、本单位投资的企业除外):
1.禁止上述职工所在课题组委托上述企业开展业务。
2.原则上禁止其他课题组委托上述企业开展业务,确有必要发生的,须经所务会审批。
(二)对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品种及数额,项目(课题)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执行,不得对同一标的进行拆分,以逃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六条 所有关联业务承担单位都应符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受托相关业务的经历,在对关联业务承担单位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收费价格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议。
单笔关联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组织不少于2名技术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应由本课题组之外的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单笔关联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组织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应由所外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至少须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专家。课题组应随公示材料同时提交评议论证专家清单,清单模板见附件。
第七条 关联业务申报审批后参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外协合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用材料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签订合同并执行。所有关联业务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业务申请人同时作为审批人员的,应提请上一级领导会签审批。
第八条 本单位承担关联业务方的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试制改造等各类横向收入业务,参照关联业务流程执行,业务发生前应事前申报,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议,并在所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如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业务,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技术和资产进行评估,组织科技成果管理与产业化委员对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议,呈所务会审批,通过后,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并在所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联,先申报。关联业务发生前,业务当事人及所在课题组应事前申报。因未事前申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业务当事人及所在课题组组长承担。
第十条 关联业务当事人及所在课题组组长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课题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关联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组须建立本组的关联交易收支台账,严格记录合同执行情况,并应按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收付款。
第十二条 所内各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关联业务的必要性和对方资质、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对关联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我所内审部门的作用,对涉及的关联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加强对关联业务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关联业务应在所务公开网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关联业务各方情况、关联方关系、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务金额、参与人及特定关系人任职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关联业务管理制度的关联业务,不得审核批准报销相应支出;已经报销的,查实后责成当事人退回相应资金,并同时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课题)关联业务往来管理的暂行规定》 (半发科技字〔2020〕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联业务承诺书及公示信息
2.关联业务评议论证情况表
3.评议论证专家清单
附件1
关联业务承诺书及公示信息
对方名称 | ||
基本情况 | ||
关联关系 | ||
任职情况 | 本人任职情况:
| 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包括在职人员的学生、老师等)任职情况:
|
业务内容 | ||
业务金额 | ||
承 诺 | 上述业务需求真实,没有利益输送。特此承诺。 业务当事人: 课题组长: 年 月 日 |
附件2
关联业务评议论证情况表
对方名称 | ||
基本情况 | ||
资质能力 | ||
技术水平 | ||
关联关系 | ||
任职情况 | 本人任职情况:
| 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包括在职人员的学生、老师等)任职情况:
|
业务内容 | ||
业务金额 | ||
评议论证结论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0万,2名以上组外专家论证;≥10万,3名以上所外专家论证。
附件3
评议论证专家清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从事领域 | 电话(手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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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半发科技字〔202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