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合同管理,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合同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2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研究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研究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研究所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研究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研究所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研究所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熟悉职责范围内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研究所权益。
第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研究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研究所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事项的合同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改研究所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限额以上合同进行审查;
(三)对各承办部门合同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指导;
(五)代表研究所处理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论证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二)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
(四)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五)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
(六)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的备案和保管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八条 合同的起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研究所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从维护研究所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二条 合同有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应直接采用该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应根据合同标的内容的适宜性起草。
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在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三)合同事项是否符合研究所利益;
(四)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五)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理。
第十四条 必要时,重要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提请进行法律审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五条 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审查,重点审计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等有关内容,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订立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如招投标等其它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如涉及关联业务,业务当事人应在关联业务发生前进行申报,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并在所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关联业务合同审批签订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论证。
第十八条 合同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订立,或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所领导、合同承办部门主要承办人订立。
未取得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研究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研究所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 合同加盖“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印章。印章由研究所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研究所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研究所利益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七章 合同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研究所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研究所档案室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未经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给研究所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研究所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研究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相关规定的行为,研究所将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合同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综合办公室在所务公开网颁布。
研究所举办或设立的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半发科技字〔2020〕7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半发科技字〔2024〕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