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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规章制度 gy 2020-07-20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7月20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方便科研、节约增效、规范流程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半发财字〔2019〕1 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在科研生产过程中能够独立使用的各种仪器、仪表和工艺设备。

第二章供方选择

第三条 购买招投标限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供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中科院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购买招投标限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

1.供方是国内企业的,课题组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经其他相应途径,对企业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2.供方是科研机构、大学等事业单位的,课题组核实单位存在的真实性和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卖方提供法人证书。

3.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能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采购审批

第五条 课题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采购合同根据《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作为课题组审批合同盖章、财务部门审核报销手续的依据。免税进口设备还需填写《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表》

第七条 课题组是设备采购合同内容的审核和监督执行单位,对合同内容的审定和监督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验收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按要求通过实物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及财务报销。由课题组组织专人验收,《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表》或“验收文件”由课题组组织存档,并作为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核依据。

采购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设备验收,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并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其中专家由非本项目的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验收后须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组长签字确认,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经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签字确认。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验收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验收专家须包含项目管理、资产管理部门人员。专家组验收后须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组长和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签字确认。

《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表》及相关“验收文件”应作为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核依据。

第九条  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所固定资产台账登记。

第五章使用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部门领用须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须安排责任人对科研用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保持账物相符,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报废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因正常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报废处理的,各使用部门责任人应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在处置拟报废科研仪器设备时,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8〕83 号)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评议并出具鉴定意见,经相关部门及主管所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非正常原因报废的,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试行)》半发科技字〔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负责解释。

 

     附件:1.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2.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表

          3.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表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半发科技字〔2020〕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