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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进行说明的通知

通知公告  2026-01-19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全面修订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科研成果要求的通知》《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半发研字20222号)等文件要求,树立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学术评价导向,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助力国内高水平科技期刊建设与发展,现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期刊、专利和论文作如下说明:

 

一、高水平期刊

认定为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或《自然指数(Nature Index)》、或EI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高起点新刊(如《半导体学报》中文版等)、或中国科学院新创学术期刊。

二、核心期刊

认定为被列入《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信所)、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

三、专利

认定为已受理(获得申请号)或授权(获得授权号)的发明专利。

四、发表(含接收)的学术论文

认定为在上述高水平/核心期刊已经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已被相应期刊接受发表(accepted for publication)的学术论文。

五、学位授予及论文发表单位

(一)学位授予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22121号)规定,申请学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或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的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已接受发表(有导师签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摘要。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等环节。以上程序均通过后,方授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在所有程序通过前,研究所不予开具同意学位授予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惯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召开会议审核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包括缓议学位申请)。

缓议学位申请: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一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缓议人员再次提出学位申请须在每年6月份或12月份的学位会前,提交书面申请(包含新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成果证明材料)并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管理系统更新相应的信息。

(二)论文发表单位

研究生以半导体研究所为培养单位申请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单位应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Semiconductor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并须标注相关实验室和研究所地址信息;另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22121号)规定,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须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并标注地址和(或)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学院或中心等信息。研究所对于单位标注错误的研究成果不予认可。

六、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的第一责任人,对论文发表全过程的学术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研究生在论文投稿各个环节的事项须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导师须对相关学术论文的数据、内容、作者、单位等信息严格把关。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学位委员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对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进行说明的通知》(半发研字〔2023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1月16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对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进行说明的通知半发人教字〔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