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管理,保证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合法使用,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积极应对海关检查,请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核查工作。
1.监管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为自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
2.在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在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4.在监管期内,不得改变减免税货物的科研用途,未经审批禁止将减免税货物带出所使用,在廊坊分部使用的减免税货物须事先在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请各部门予以重视,于6月15日下班前完成相关自查工作。
联系电话: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