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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宣传 综合办公室 2024-11-28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院形象标识是中国科学院的象征和标志,既是我院无形资产,也是我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院形象标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现将《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予以转发如下,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和要求

要高度重视院形象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认真遵守《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应用规范》《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使用和管理院形象标识。

(一)应当使用院形象标识的范围及要求

1.院属单位园区、重要建筑物等明显位置应当长期悬挂院徽或标准组合。院徽与院属单位徽标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其他形式应用时,院徽应置于院属单位徽标左侧或之上(正面对视效果),且尺寸不得小于院属单位徽标。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应当在园区等明显位置长期悬挂院旗。院旗与院属单位旗标同时使用时,院旗应置于院属单位旗标左侧(正面对视效果),且尺寸不得小于院属单位旗标。

2.院属单位应当在网站首页等明显位置长期使用院徽或标准组合。

3.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设施和仪器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应当在明显位置及其宣传展板和材料中长期使用院徽或标准组合。

(二)可以使用院形象标识的范围及要求

1.院属单位在举行所级科研、管理类会议、活动,发布重要成果、事项期间,以及制作会务用品时,可以使用院徽或标准组合。

2.院属单位在制作我院相关办公用品、公关和文化用品、宣传材料和制品时,可以使用院徽或标准组合。

二、严肃问责追责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相关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发生如下违规行为:

(一)与中国科学院无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已被清理的院所两级分支机构,未经院授权使用院形象标识。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将院形象标识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的方式用于商标、商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商业性质谈判或签约活动,涉商业目的的日常生活陈设布置、私人庆吊等活动,以及其他商业用途。

(三)使用院形象标识的单位擅自将院形象标识交给未被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院属单位如违反院形象标识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办公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视情节对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院外单位或个人如有侵害院形象标识的行为,中国科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