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及中科院有关规定,结合半导体所家属区(海淀区清华东路甲35号院,简称家属区,下同)实际情况,1月18日—1月26日研究所就家属区2017年度公共环境服务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
目前公示已经结束,现就分摊及收缴2017年度公共环境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摊及收缴服务费标准及原则
1. 2017年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35号家属区服务费分摊缴纳标准为:4至10号住宅楼服务费单价为0.86元/月•平方米,11号住宅楼服务费单价为1.35元/月•平方米。公寓分摊服务费单价为0.92元/月•平方米,食堂分摊服务费单价为0.87元/月•平方米,居委会小楼分摊服务费单价为1.36元/月•平方米。
2.青年公寓、研究生公寓、博士生公寓分摊的服务费按床位计算:青年公寓为每月10元/床位,博士生公寓每月16元/床位,研究生公寓每月10元/床位。居住公寓单间的,按标准配置床位数量缴纳。
3.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转角楼4号楼服务费费用按研究所垫付给科住物业公司的费用分摊,分摊标准为0.89/月•平方米。
4. 因2017年的服务费已参照2016年分摊标准执行预收,此次将对已收取或扣缴个人的服务费予以补齐。
5. 居住同一建筑的本所职工和所外人员,分摊服务费标准一致。
二、服务费收缴范围
1. 居住在清华东路甲35号家属区的全体业主及4-11号住宅楼的承租房住户。
2. 居住本所青年公寓、研究生公寓、博士生公寓的职工、项目聘用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超出标准2年租住期后按建筑面积缴纳服务费。
3. 居住在和平里转角楼4号楼(大产权为半导体所部分)的各位业主及承租住房人员。
三、服务费收缴方式
1. 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017年全年的服务费将按照测算标准按月扣缴。
2. 项目聘用人员、应交服务费的研究生、博士后2017年全年的服务费按照测算标准按月扣缴。
3. 应缴纳服务费,但不能在工资或补贴中扣缴人员,应自即日起按研究所缴费通知要求自行缴纳。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