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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 2025-02-27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5227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研究所公务车辆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国科学院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机要通讯用车和高层次人才用车,以下统称公务用车。

第三条 研究所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所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院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院及属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研究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续费和油卡充值等工作;

(四)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统计核算和控制工作;

(五)接受国家及院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报送公务用车编制、购置指标申请材料;

(七)负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管理工作。 

 研究所公务车辆汽油、用电、维修、保养以及保险等费用由研究所承担,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由用车部门承担。公务车辆应在政府采购定点厂家进行维修保养。

 燃油车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每辆燃油车均配有专属加油卡,该加油卡仅限于指定车辆使用,不得为其他车辆加油,或办理加油之外的任何其他业务。新能源车原则上应当在所区内指定位置充电桩进行充电。如遇特殊情况须在所外充电,司机应提交充电发票,据实报销。

 司机收入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出车费两部分。出车费按照公务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核算,核算标准原则上为2/公里,其他情况按照约定执行。等时费用按每10分钟1公里计算,30分钟(不含)之内不计等时。

 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司机及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二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司机应根据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于每月初向综合办公室提交上月末车辆仪表显示里程数,并据实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附件1),提交综合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作为核算出车费的依据及报销佐证材料。综合办公室建立车辆运行管理台账,据实记录每辆车的行驶里程、燃油消耗、电力使用及运行费用等信息,并每月按照要求填写“车辆管理台账”(附件2),保证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经费支出的规范管理,有效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的情况。上述材料按上半年、下半年以适当方式在研究所内部予以公示,并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减少车辆跨省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原则上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应填写跨省审批单(附件3)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司机完成当天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至研究所所区内指定停车位。

第十二条 司机一般不予返聘。如长期服务对象提出书面要求,且通过医院体检证明司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司机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返聘申请,提交综合办公室审核,报所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返聘,聘期原则上为6个月,期满后仍需再次履行返聘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礼让,文明驾驶。对于全年未发生责任在我方的交通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司机,研究所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司机发生违章行为,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罚款外,还应接受研究所处罚,处罚原则为每次缴纳罚款200元。对于年度内违章次数大于5次,研究所将对司机严肃处理。行车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研究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 用车人和驾驶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车辆(轿车)管理细则(试行)》(半发办字〔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车辆使用登记表.xlsx

附件2:车辆管理台账.xlsx

附件3:跨省使用公务用车审批表.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半发办字〔202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