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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建纪检 纪监审办公室 2024-04-25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4年4月24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半导体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健康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自身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半导体所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所属各部门(含实验室、中心)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防范重大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主要围绕研究所科技创新、服务发展改革大局开展工作。依法独立对半导体所及所属各部门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内部监督。目的是促使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研究所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半导体所内部审计工作在研究所党委会和所务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监审办公室是半导体所内部审计机构,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计划,经研究所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党委会、所务会研究批准后执行。需调整或临时安排审计工作任务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完成上级审计部门部署的审计任务,根据组织风险、管理需求等,自主开展半导体所及所属各部门审计工作;

(三)协助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四)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有效运用审计成果;

(五)完成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合理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需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原则上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一般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兼职内审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审计工作小组。

审计工作组人数一般不少于两人,审计组组长由纪监审办公室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确定。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按照利益不相关原则选择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临时邀请所外人员协助。

对重大审计项目,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半导体所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考核应保持相对独立性,本年度被审计对象原则上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要落实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结合考虑半导体所科研特点、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重点监督领域等,开展和协助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中国科学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任期目标、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五)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经费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情况等进行审计;

(九)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经营性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半导体所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三)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任期目标、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科研业务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研究所党委会和所务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风险、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原则上一年至少三项,纪监审办公室组织内审人员开展内审工作。

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报送主管所领导、党委书记和所长。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 拟定工作计划。根据半导体所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党委会、所务会批准后实施。

  2. 送达审计通知。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3. 提供工作条件。被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

  4. 开展审前调查。组织开展审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的整体状况、管理环境、管理模式以及内部控制建设执行情况。

  5. 组建工作组。组成审计工作组,确定审计组长、主审、成员。

  6. 编制审计方案。主审负责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包括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期间、审计内容与重点、工作步骤、时间及分工,审计工作要求。审计组长审核审计工作方案是否可以完成审计预期的目标,是否切实可行。

  (二)实施阶段

1. 召开进场会。召开审计进场会,依据审计项目类型确定参会人员及会议内容。

  2. 开展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采用一定审计方法,对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索取、印制证据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3. 审核离场材料。现场审计结束前,主审审核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实施了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对相关证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记录;(3)需要咨询的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记录和执行;(4)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否已全部实现。

审计离场前,审计主审组织审计组成员,将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告知分管所领导。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报告阶段

1. 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组长或授权的审计组成员根据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起草,经审计组内集体讨论修改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书面文本。审计组组长根据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相关证明资料及审计核实情况确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2. 起草正式审计报告。主审人员参考被审计部门、个人反馈意见,起草审计报告。

正式审计报告原则上应披露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科研经费情况、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职工收入、管理及控制情况、审计评价、上次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资产状况比较表、财务收支情况表等内容。

3. 审核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审核审计报告。

  4. 上报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分管所领导审核后,报经纪委会、党委会、所务会批准后,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执行。

  5. 送达审计意见。经批准的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收到审计意见60日内报告落实情况;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如有异议,可收到意见起30日内提出复查。

  6. 检查落实情况。纪监审办公室要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7. 进行跟踪审计。必要时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规模较小、业务简单、内容单一的审计项目,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可视情况执行简易审计工作程序,适当简化审计通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七条 纪监审办公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半导体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指定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半导体所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半导体所内部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子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半导体所应通过公文、会议或所务公开等途径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半导体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业务主管部门等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所管干部和人员的,及时移送纪检机构处置;涉及院管干部的,及时上报监督与审计局,经院党组批准后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处置。对移送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党委、所务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院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半导体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半导体所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研究所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半导体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内审工作暂行办法》(半发办字〔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