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党(总)支部:
现将《中共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委员会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中共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研究所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研究所党委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委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原则,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研究所各项工作,对涉及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参与决策,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重要议事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研究所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各项举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我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按照院党组党建工作要求,与行政班子一起研究确定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参与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审议后,形成集体意见,提交所务会决策。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3.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与所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队伍建设。行政中层领导人员初步人选、后备干部初步人选、晋升晋级等,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党务中层领导人员初步人选应当征求所长意见后,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支撑岗位评聘等事关人才队伍建设事项决策。
4.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研究所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研究制定研究所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审议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报告等。
5.专题研究党支部工作,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科研一线中发展党员,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研究讨论对党支部和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研究讨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事项。
6.专题研究部署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加强党内监督,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7.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保密工作、国家安全工作、统战工作、职代会工作、群团工作、创新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离退休工作等工作,定期听取上述工作的专项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8.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和考察工作。
9.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巡视,并负责巡视整改任务的完成。
10.履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五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务由研究所党委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提出。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委员。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委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七条 重大问题在提交党委会议前,党委书记和主要行政领导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涉及学术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八条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原则应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办公室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列席,也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党委会决策时,党委委员应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或无条件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会情况应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过程完整、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议题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相关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依据公开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进行公开或公示,必要时还应向上级党委汇报。党委会决定或决议需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责任部门和办结期限,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新的情况和问题导致不能按原决定执行,需变更调整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党委书记共同抓好相关决议的落实。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党委会研究问题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讨论;党委委员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畅所欲言,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对党委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逐级反映。
第十八条 坚持回避、保密原则。若会议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列席人员及其亲属,本人应主动回避;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不得失密、泄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以微信、邮件、短信等形式替代会议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半发党字〔2019〕13号文件废止,研究所其他有关党委议事决策的制度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的重大措施;
2.研究所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及重要举措;研究所党的建设、意识形态、人才队伍建设、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党务干部的任免决定;
2.行政中层干部的任免意见和职务调整事项;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研究所自筹经费超过2000万元(含)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2.研究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单项超过500万元(含)或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科研项目(群)。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单笔支出在1000万(含)以上、任务书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支出在1000万(含)以上的经费调动和使用事项;
2.未纳入年度预算,需临时调整预算的支出在100万(含)以上的事项;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中共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半发党字〔20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