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办公场所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实验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年10月19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实验办公场所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保障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职工和研究生人身安全,维护科学研究、日常办公、研究生培养、运行保障等工作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实验、办公场所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办公场所是指研究所进行科学研究、日常办公、研究生培养、后勤运行保障的实验、办公场所,是研究所开展科研工作、管理支撑的重要场所。实验、办公场所工作要本着严肃、认真、准确、细致的原则。在实验、办公场所工作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返聘职工、博士后、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生、毕业设计学生、外来人员等,下同)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尤其是实验前要熟悉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潜在危害、实验的工艺流程、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条 实验、办公场所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分级负责管理。
(一)在实验场所,所属各课题组组长是本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组各实验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指定本组安全员和房间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协助课题组长组织或实施本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研究所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本组职工、研究生及合作的外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协助研究所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房间安全责任人是各课题组具体实验/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员,对本人负责区域的安全负责,执行各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区域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整改,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组安全员和课题组长报告。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在办公场所,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指定本部门安全员和房间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和房间安全责任人协助做好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后勤运行保障场所,运行保障部负责人是运行保障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运行保障安全工作负总责,并领导监督运行保障部各班组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场所相关要求
第四条 各课题组应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和科研生产特点,制定本组实验场所安全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防火、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实验安全操作及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等)、应急预案(根据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均应上墙,并积极配合上级相关单位和研究所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课题组长在组内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尤其要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安排专人对其进行实验场所安全规范指导,直至其完全掌握实验安全操作规范后方准许其开展实验工作。外来人员在实验场所进行实验须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外来人员使用半导体所实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课题组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验、办公场所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各课题组安全员、房间安全责任人应熟悉器材的使用。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应急疏散通道应时刻保持畅通,不得堆物堆料。
第八条 做好辐射设备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课题组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各组需在研究所职能部门指导下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2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课题组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课题组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建立台账,确定管理责任人,使用要登记,并按时年检和定期自检。特种设备须持证操作,无持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条 加强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合格电器开关。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施工用电、临时用电等必须向基建园区处申请,经现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向基建园区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批准后,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自来水、去离子水、冷却水系统的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课题组每间实验/办公用房必须落实房间安全责任人,各组应将课题组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房间内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悬挂在房间门口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课题组应做好实验室卫生,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各课题组应加强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智能门禁系统的实验室,应对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各课题组更换房间钥匙后,应送中控室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针对需要连续运转的实验仪器设备,各组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一)各课题组组长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组实验场所开展自查,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安全事故或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二)研究所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实验场所的所有人员须主动配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办公、后勤运行保障场所的安全工作规定、流程,参照实验场所安全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验、办公场所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课题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研究所职能部门。事故所在部门、课题组应写出事故报告,交研究所职能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办公场所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研究所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园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科院半导体所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半发办字〔2010〕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实验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2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