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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行保障 基建园区处 2022-04-01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研究所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园区建设,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水、电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41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园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管理坚持保障科研、优化配置、强化服务、节约高效的原则,积极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 基建园区处是园区水、电归口管理部门,其相关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公共水、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三)负责研究制定水、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用水、用电审核与价格核定;

(五)负责节能宣传教育并推广节能新技术;

(六)负责与地方水、电管理部门沟通与协调。

第四条 运行保障部负责园区水、电的日常运维,包括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停电停水信息沟通和通知,公共水、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水、电改造备案,水、电抄表与收费。

第二章  水、电设施管理

第五条 基建园区处根据园区水、电总体需求规模,统一规划建设配电房、泵房、主管线、水表、电表等公共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研究所水、电实行分级配置,即由泵房或配电房配置到楼栋,楼栋配置到楼层,再由楼层配置到房间。

第七条 研究所结合实际条件统一安装水表、电表,各楼层或区域应安装总表,各房间或独立单元应安装分表。水表、电表作为研究所收取水、电费的计量依据。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公共水、电设施,不得擅自停水、停电,不得影响公共水、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在装修时需对水、电管线进行改造的,课题组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提交至基建园区处备案,在施工后将水、电图纸提交至基建园区处存档。

第十条 因实验条件需进行专供电缆、专用水泵等水、电设施改造的,课题组应向基建园区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用电负荷和安全,新增用电负荷累计10KW及以上功率大型仪器装置的,应在设备购置前向基建园区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因线路检修、装修施工等需要停水、停电的,运行保障部应提前发布通知,确保各部门知悉。

第三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水、电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机关职能部门、后勤支撑系统、园区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由研究所公共经费承担,所属各课题组的水、电费由该组课题经费承担,各类公寓、周转房水、电费由住户自行承担或按协议方式收取。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等现行有关收费标准,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按照分摊清零原则测算电费收取标准为1.03/度,水费收费标准为9.5/吨。如有政策对水、电费收费标准出现较大额度调整等情况,由基建园区处报所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水、电费由运行保障部每半年收取一次,运行保障部提供抄表数和收费金额,交由财务处进行扣缴。个人用户根据缴费单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直接向财务处缴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自缴费通知起一个月内足额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纳水、电费的,每超过一个月按照应付总额的2‰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且经催交仍未交付的,财务处直接从该部门经费或课题经费中扣除应缴水、电费和违约金。

第十七条 水、电费收费争议,由基建园区处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务会审议。

第四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八条 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节约水、电意识,提倡节能生活方式,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做到及时关水、关电,如发现跑冒滴漏的,应及时向运行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应合理用水。

第二十一条 运行保障部负责人是公共区域节水节电责任人,各部门/课题组负责人是本部门/课题组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节水节点责任应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遵守正常用水、用电秩序,擅自改变水、电管线设计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类窃电窃水行为,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或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的,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如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园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相冲突,从其规定。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半发建字〔202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