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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建修缮 基建园区处 2023-10-12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根据《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条财字〔202245号)有关规定,研究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1011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

专项修缮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22〕45号)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修缮项目是指经中国科学院批准、使用全部或部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对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财政专项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基建园区处为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实施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对口联系中国科学院有关业务局。

(三)进行本单位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配合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完成项目年度预算,并做好项目核算工作。

(二)配合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修缮类项目申报要求:

(一)按照“解决隐患、提升能力、支撑发展”原则编制修缮类项目,统筹谋划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保障科研业务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使用安全、科研园区基础设施条件的更新及提升,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申报项目须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申报项目额度达到“三重一大”决策要求时,按《中共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委员会议事规则》(半发党字〔2023〕9号)规定执行审议决策。

(三)在申报修缮类项目前需做好必要性论证并确保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四)细化项目的实施内容和各分项的工程量,做好各项费用的分类和测算,预算在合理范围内,造价依据详实,装修简约实用。如有特殊的环境和条件要求,要充分说明理由和具体配置需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内容全面、格式规范。

(二)项目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可行。

(三)项目目标明确、清晰、具体。

(四)修缮类项目工程量及预算编制合理准确。

(五)项目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合理。

第七条    按照申报要求,编制并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附件材料。修缮类项目附件材料应包括方案图纸、现状照片、权属证明等。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预算评审与事前绩效评估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方案和预算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评审意见及时反馈。

第九条    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向所务会汇报并确定是否有质疑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参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1〕56号)、《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22〕4号)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费用、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园区处负责及时向中国科学院有关业务局或行政管理局申请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复使用专项资金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项目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中国科学院有关业务局或行政管理局验收后3个月内,基建园区处负责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所综合档案室,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基建园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16〕5号)、《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等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19〕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2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