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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报销供暖费资料的通知

基建修缮  2008-03-03阅读量:

        所属有关人员:

    根据半发房建字【2006】4号文件规定,请有关人员在下周二(3月1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物业开具的采暖核对证明、发票原件)交到基建园区管理办公室。

    注:交过房产材料的此次可交当年的供暖费发票。

    截至日期:2008年3月11日

    基建园区管理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