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有关人员: 根据半发房建字【2006】4号文件规定,请有关人员在下周二(3月1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物业开具的采暖核对证明、发票原件)交到基建园区管理办公室。 注:交过房产材料的此次可交当年的供暖费发票。 截至日期:2008年3月11日 基建园区管理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