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研究所对《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以及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年12月6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
管理以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32号)、《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院属事业单位新设企业行为的通知》(条财字〔2022〕6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半导体所职工、研究生、临时人员等执行半导体所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半导体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以下两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一)采用直接转让或许可等方式转化
1. 转化团队负责人应为转化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或所属的课题组组长。
2. 转化技术的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3. 与关联交易方进行的转化,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一次转化专利(技术秘密、集成布图设计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不超过5件时,相应合同的总转化金额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一次转化专利(技术秘密、集成布图设计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超过5件时,每件的平均金额一般应不低于100万元。
4. 与非关联交易方进行的转化,如果一次性转化专利(技术秘密、集成布图设计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超过20件,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原则上相应合同的总转化金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1. 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对作价入股企业的相关要求。
2. 转化团队负责人应为研究所在编职工,并且是转化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或所属的课题组组长。
3. 研究和转化团队实际人员数量(在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应满足转化中需求的人力数量,在实施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能够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任务。原则上,研究和转化团队实际人员数量(在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不超过5人的,研究所不采取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4. 转化技术的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5. 研究所持有作价入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且相应的股权金额不低于600万元。
6. 研究所作价入股的公司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研究所不低于1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合作费用。
第四条 技术转让或许可、研究所作价入股、对课题组的成果转化存在争议等情况,都须经过所务会审议,并按照所务会决议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为鼓励全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研究所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团队奖励)。
第六条 以转让或许可等方式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以实际到账为准),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 | 扣除管理费 | 研究所收入 | 团队收入 | |
现金收入分配比例 | 10% | 45% | 45% | |
研究所统筹 | 预留返还团队横向经费 | |||
>=22.5% | <=22.5% |
1. 研究所收入部分:通常情况下,一半收入(现金收入的22.5%)用于研究所统筹使用;另一半收入(现金收入的22.5%)预留为返还团队的横向经费。
返还横向经费的条件为:合同生效3年后或转化项目完成后,团队提出申请(只申请一次)。由所务会根据合同生效后团队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情况、引才情况、成果产出等情况决定返还团队横向经费的金额(返还后,计入当年绩效考核分值),剩余部分用于研究所统筹。
2. 团队收入部分:全部划拨至团队的横向经费账号,并计入当年绩效考核分值。团队收入部分由团队自主决定留作横向经费或团队奖励。团队奖励和团队收入部分对应的绩效考核奖励总和不超过团队收入。团队奖励应在经费到位后三年内完成使用。
第七条 以作价入股进行转化形成的股权,研究所从该项科技成果获得的全部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用于团队奖励(在拟定合作协议时予以确定),剩余部分归研究所持有,研究所持有股份的部分所形成的收益(分红或处置等)全部归研究所,不再进行奖励分配。
第八条 对于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所分配个人奖励总额不得低于团队奖励总额的70%。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团队奖励分配方案包括奖励总额、具体人员的奖励数额和比例,一般由课题组组长或转化团队负责人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的贡献大小制定,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奖人员须在方案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团队奖励分配方案需报科研成果管理与转化办公室和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呈所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所务会审批通过后,奖励信息在所务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和股权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成果管理与转化办公室和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奖励决议。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科研成果管理与转化办公室和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保障课题组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课题组经费能够满足1年的日常开支才具有发放团队现金奖励的资格,日常开支包括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等。是否提取团队现金奖励也由课题组根据本组实际运行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的文件规定,研究所按照本办法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研究所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 研究所已颁布的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若存在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成果管理与转化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年度到位和后续到位的成果转化现金收入均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原《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以及奖励办法》(半发成信字〔2021〕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以及奖励办法》半发科技字〔2023〕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