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章制度 | zyq | 2020-09-22 | 阅读量: |
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9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强化本所职工知识产权意识,确保本所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不致流失。同时为鼓励所属部门和本所人员进行创造性的研究与开发,保护研究开发人员的权益,有效促进本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所人员指本所在册正式职工、聘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等。相关人员是指退休、解除聘用关系等离开研究所后不满一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本所(含本所所属部门、企业)的人员在执行本所的任务时或利用本所名义或主要利用本所的物质条件而创造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执行本所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本所人员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及在自选课题、自筹资金等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本所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研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著作权;
3.商标专用权;
4.植物新品种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技术秘密。
以上各款内容,不论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是否通过鉴定、评审,不论是阶段性成果还是最终成果,不论是否转让或对外提供,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第五条 科研、开发工作完成后,任务承担人员必须将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等原始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后交研究所归档。
第六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是本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所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并负责管理全所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七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件的相关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发明人、设计人要依本所的相关规定,填写《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报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登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款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本所所有。
第八条 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申请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可导致有关技术内容被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技术秘密的,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经本所保密部门审核认定应申请国防或保密知识产权的,委托具有国防或保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
对需要解密的国防或保密知识产权,要经本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保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条 本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定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十一条 本所人员专利申请阶段官费(包括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以及专利授权后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滞纳金、恢复费等)由发明人所在课题组承担,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要签订科技合作或委托开发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先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等完成人有在知识产权文件中署名和依法获得荣誉与奖励、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合同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呈所务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由研究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所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依法依规办理。关联交易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课题)关联业务往来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版)》(半发科技字〔202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本所向国外机构、个人或国内的外资控股企业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或者与其共同实施、作价投资知识产权的,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七条 本所转让国防和保密知识产权,要依据《国防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进行保密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八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含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获得收益时,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半发成信字〔2019〕2号)文件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第二十条 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创造或研究所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有的发明创造,其申请文件、授权证书原件或副本由研究所统一管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本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无处理权的,本所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研究所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本所知识产权的,研究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所依法积极通过行政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制止侵害本所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本所合法权益。从调解、仲裁、诉讼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本所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收益,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维权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及本所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不得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凡因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或受到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本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在立项论证的同时提出密级意见和保密期限,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作者如向国内外投稿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应先按所保密办的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本所人员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参展、讲学、访问、咨询及参加会议等,应当对本所的涉密技术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所派出参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研究所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其它成果私自处置。在此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应与外单位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十九条 在国外经费支持下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应按协议或合同执行。如无协议或合同,或协议、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应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在国内经费支持下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争取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半导体所。
第三十一条 凡有本所派出的出国人员署名的论文和其它技术文件,均应力争以注署、副署或加附注说明的方式反映本所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本所人员在离所前,应上交与研究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产品和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
离职后,未经研究所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研究所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和信息从事有损于本所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版)(半发成转字〔2014〕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全所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国科学院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所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由所领导分管,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成果转化办公室设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专利申请、维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集成布图设计登记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三条 拟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项目,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发明人撰写电子版专利申请文件并报送至成果转化办公室;
2.发明人在院ARP系统知识产权模块中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至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发明人填写《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明确支付所需费用的课题号,经所在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至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备案。
4.研究所对专利申请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每个季度结算所内专利申请费用,提交财务资产处,由财务资产处统一从相应课题号扣款,并支付专利代理公司。
第五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季度初公布当年仍需维护专利清单,课题组应及时维护,自行缴费。
第六条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对研究所新授权国内、外专利进行统计、审核,并依据研究所相关奖励规定对每项专利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第七条拟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项目,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登记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注册,在线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确认提交并打印;
2.登记人在院ARP系统知识产权模块中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登记人填写《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明确支付费用的课题号,由所在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查;
4.登记人携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到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备案。
5.由专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
第四章 集成布图设计管理
第八条拟进行集成布图设计登记的项目,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设计人撰写集成布图设计申请文件并报送至成果转化办公室;
2.设计人在院ARP系统知识产权模块中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设计人填写《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明确支付费用的课题号,经所在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至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备案。
4.研究所对集成布图申请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半发成转字〔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半导体所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