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以及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1年3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以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32号)、《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半导体所职工、研究生、临时人员等执行半导体所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半导体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以下两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一)采用现金方式转让或许可他人转化
1.转化团队负责人应为转化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或所属课题组组长。
2.转化技术的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3.与关联交易方进行的转化,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一次转化专利(技术秘密、集成布图设计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不超过5件时,相应合同的总转化金额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一次转化专利(技术秘密、集成布图设计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超过五件时,每件的平均金额一般应不低于100万元。
4.与非关联交易方进行的转化,如果一次性转化专利(技术秘密、集成布图设计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超过20件,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相应合同的总转化金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1.转化团队负责人应为研究所在编职工,并且是转化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或所属课题组组长。
2.研究和转化团队实际人员数量(在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应满足转化中需求的人力数量,在实施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能够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任务。原则上,研究和转化团队实际人员数量(在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不超过5人的,研究所不采取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3.研究和转化团队技术成果的应用在合作协议上应明确清晰,具有市场前景,满足规模产业化要求。原则上,无明确应用或市场前景的技术成果,研究所不采取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4.转化技术的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5.研究所持有作价入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相应的股权金额不低于600万元。
6.研究所作价入股的公司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研究所不低于1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合作费用。
第四条 技术转让或许可、研究所作价入股、对课题组的成果转化存在争议等情况,都须经过所务会审议,并按照所务会决议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为鼓励全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研究所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以实际到账为准),按如下三种方式进行:
1.全部收入留作课题组发展基金。
研究所按照横向经费管理,扣除10%管理费。全部收入计算绩效分值,后续不再进行奖励分配。
2.全部收入进行奖励分配。
研究所扣除10%管理费后,剩余部分按照研究所收入和团队奖励1:1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收入不再计算绩效分值。
3.部分收入进行奖励分配。
研究所扣除10%管理费后,提取转化收入的部分收入进行奖励分配,其中,研究所收入和团队奖励的比例为1:1,剩余部分留作课题组发展基金计入当年的绩效分值,后续不再进行奖励分配。
第七条 以作价入股进行转化形成的股权,研究所从该项科技成果获得的全部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用于团队奖励(在拟定合作协议时予以确定),剩余部分归研究所持有,研究所持有股份的部分所形成的收益(分红或处置等)全部归研究所,不再进行奖励分配。
第八条 对于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所分配个人奖励总额不得低于团队奖励总额的70%。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团队奖励分配方案包括奖励总额、具体人员的奖励数额和比例,一般由课题组组长或转化团队负责人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的贡献大小一次性制定,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奖人员须在方案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团队奖励分配方案需报成果转化办公室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核,呈所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所务会审批通过后,奖励信息在所务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和股权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奖励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团队奖励的实现,均以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为前提,并取得受让方的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为保障课题组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课题组经费能够满足1年的日常开支才具有发放团队现金奖励的资格,日常开支包括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等。是否提取团队现金奖励也由课题组根据本组实际运行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国家和中科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的文件规定,研究所按照本办法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研究所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 研究所已颁布的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若存在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存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果转化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半发成信字〔2019〕2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以及奖励办法》半发成信字〔20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