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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务资产 gy 2020-06-16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6月15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方便半导体所职工公务活动用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通知的函》(科发条财函字〔20161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由办卡人持有,并对公务卡负全责。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 号)规定,以下公务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公务接待费等。

对于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科研材料费的支出等,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暂时只有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无法在境外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工行(工行北京东升路支行)、农行(农业银行北京海淀东区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由财务资产处统一组织申办。办理公务卡的申请人范围为:在编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申请人需按银行要求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按部门统一交到财务资产处办理。

第六条  各部门提交的公务卡办理申请,经审核后,由财务资产处提交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有关申请资料后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不允许职工一人开设多张公务卡。已办理多张公务卡的职工优先保留工行公务卡,其余公务卡撤销,并告知财务资产处以便信息更新。

第八条  持卡人退休或调离时,必须进行公务卡撤销,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退卡手续。手续不清的,财务资产处不予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财务资产处应及时通知银行在系统里删除离职或调出人员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领取公务卡后,应认真阅读发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及时开通并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为:正研及以上人员5万元,其余人员3万元。个别因工作需要提高信用额度的职工,应由持卡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领导和财务资产处审核后,由财务资产处申请发卡银行为其提高额度。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刷卡支付结算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小票、发票等票据。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因私刷卡消费或提取现金,本金和利息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属于公务消费部分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报财务处备案。单位不负责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条 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对于已经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向财务资产处申请协助提供签购单、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发卡银行的查询依据。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和结算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公务消费后,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十日,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基本户或零余额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二十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资产处,并由财务资产处及时退回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一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有的经费审批和报销程序。

二十二  职工在发生公务支出时应自觉使用公务卡,各部门负责人和科研财务助理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半导体所“公务之家”应用系统上线起施行,原《中科院半导体所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半发财字〔2009〕6号)、《中科院半导体所公务卡使用流程》(半发财字〔20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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