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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政策制度 离退办 2015-04-08阅读量:

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老科协),http://www.casst.org.cn/

 

中科院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中国科学院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在北京市海淀高新技术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法人社团单位。

第二条本会是由原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协会扩大和发展起来改用现名的,主办单位是中科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是经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组织中国科学院的老科技工作者,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在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海淀区科委,科协和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培训及技术转让活动;

二、组织会员进行科技书刊文献资料的编译工作;

三、协助北京市及外省市地区进行技术扶贫活动,为乡镇企业服务;

四、开展对外科技交流;

五、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六、组织单位会员之件的协作与交流;

七、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和联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单位会员条件

  中国科学院京区各单位和京外直属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组织。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称为本会按学科性质命名的分会。

二、个人会员资格和条件

  1、曾在中国科学院京区各单位担任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助研、工程师、讲师等)或有同等职称的退离休人员和男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在职中级以上专业科技人员;

  2、在中国科学院京外单位担任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退离休以后迁居北京市者;

  3、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从事老专家老干部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凡具备以上资格和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程序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子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完成交办工作的义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科委审查并经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设执行理事长1人,由理事长推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的聘任;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上述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不会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秘书长),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及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为名誉理事长、理事或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院内、外有关单位及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为联络员,以利于加强联系,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淀区科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淀区科委和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海淀区科委和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3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