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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章制度 gy 2020-05-25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岗位与聘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字〔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5月25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新形势下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科技发展和人才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研究所岗位管理制度,落实岗位与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十四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体系的设置。

第三条 研究所在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内(不含保留编制)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主要岗位设置有利于卓越创新中心建设、“一三五”科技布局和“三重大”产出,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研究所在岗人员。所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研究所设置的岗位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个类别。

第六条  科技类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支撑类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以及从事科学传播等工作的岗位。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类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八条  管理类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两类,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比如科研项目管理、高技术项目和产品质量控制、成果转化、国际合作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于不涉及专业技术职责的管理岗位执行职员系列。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设置为相应的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实验师岗位设1个等级,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二条  图书资料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编辑出版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岗位设1个等级,编审岗位设1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十四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8个等级。其中,单位领导岗位对应相应的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助理岗位设2个等级。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纳入综合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上述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除上述系列岗位外,其他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  研究所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为70%,20%,10%。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60%;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26%。

第十九条  正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副高级科技岗位中各岗位之间的比例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可不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期项目(含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中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A类入选者,以及在资助期内的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执行期内的中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其他项目入选者。

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位中,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比例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主。

第二十三条  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和院所规章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    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任职条件还包括准入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三)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科建设。

(四)研究员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重大科技布局和工程技术项目;组织带领大型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三)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集成以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四)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工程类)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科技管理、支撑类)职责:本专业领域工程或科技管理专家,具有工程与科技管理丰富经验与领导能力,或重大科技平台、科研支撑平台与设备的运行管理能力;作为负责人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管理,或重大高技术项目与产品的质量控制管理,或重大科研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或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或重大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或重大科技平台、科研支撑平台与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员系列中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一至三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三)五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或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系列岗位任职条件见附件二。其中,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条件,参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支撑类岗位)执行。应聘部分高级岗位的人员应满足研究所对承担国家或院重要科技项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或在承担三重大产出、重大设施平台任务中取得重大成果的特别优秀或急缺的专业技术核心骨干人才,以及长期坚守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支撑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且为单位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按“不超过2年”的标准放宽岗位任职年限或按“低一层级”的标准放宽学历学位要求。

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的人员原则上不包括管理人员,院和分院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院、研究所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所聘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聘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照院、所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执行职员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其中聘用的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不包括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人员报院备案。

(四)执行工勤技能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研究所根据实际岗位情况、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会计、审计、出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先取得国家或地方批准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结合单位设岗情况,可申请竞聘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二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按照我院规定,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后,研究所聘用的工程技术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原则上不可转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因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发生调整,确需执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报院审批后再竞聘相关岗位。

第三十三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管理类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三十四条  从科技类或支撑类岗位转到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 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 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 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五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上工作仍保留工人身份的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且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高级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七级职员岗位。

(二)任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

(三)任高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不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

(四)任中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任中级工不满5年或任初级工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三级(实验技术系列)或十级职员岗位。

第三十六条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三十七条  研究所聘用人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并对研究所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有促进作用的,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鼓励所聘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研究所以一定方式对所聘人员的兼职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未经批准,研究所聘用人员不得擅自兼职。擅自兼职的,研究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研究所、兼职单位与个人须对兼职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所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中,增加科研诚信审核程序。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研究所将按照国家、院及研究所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所产生的影响,给予其一定期限内取消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申报资格、在申请竞聘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七章  岗位聘用人员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研究所按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的人才评价导向,制定与人才发展阶段、工作性质及岗位需求相匹配的能力和绩效评价标准,严格考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科技人员兼顾考评与同行评价,对科技领军人才重点评估战略眼光、策划与组织实施能力,对拔尖人才重点评估影响力和科研业绩,对青年科技人才注重发展潜力和创新贡献。

对支撑人员以用户评价为主,注重技术水平和对科研支撑的贡献。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传播等人员注重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对管理人员注重综合能力,实行多维度评价。

第四十二条  科技和支撑人员参与卓越创新中心建设的,注重国际同行评价,突出研究质量和影响。

第四十三条  研究所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学科特点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人才评价周期。其中,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四十四条  考评结果作为调整聘用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合同等的主要依据,也是后续人才引进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说明。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半发人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