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
选拔聘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与管理制度,建设素质优良、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17〕25号)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中层领导人员主要包括:所长助理,党政管理部门中层正职、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在研究所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根据国家、院、研究所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研究所领导班子的相关决策,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根据工作分工,所长助理还应当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研究所层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第四条根据研究所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管理部门和中层领导岗位。
第五条按照中科院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层领导岗位职数。1个管理部门设正职岗位1个。设6个及以上岗位的部门可设副职岗位2个;设4至5个岗位的部门可设副职岗位1个;设3个以下岗位的部门不设副职岗位。
根据研究所的工作需要,可设1至3名所长助理。所长助理的岗位设置按照北京分院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选拔聘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选拔聘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坚持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八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二)关心研究所发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组织及协调能力。
(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担任管理部门正职的,应在副职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担任管理部门副职的,应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满三年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四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八)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应满足相应的准入要求。
第九条对承担重要职责的中层领导人员,还应符合下列任职要求:
(一)所长助理一般应是后备领导人员。
(二)人事管理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管理或两年以上人事管理工作经历。
(三)财务管理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四)科技管理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并熟悉本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承担项目情况。
(五)从事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并严格按照相关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选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必须从严掌握,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分院分党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局审批。
第四章选拔聘用
第十一条选拔聘用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包括提名、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正式聘用等程序,由研究所人事处负责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选拔聘用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也可根据岗位要求,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一)竞争性选拔
竞争性选拔包括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两种方式。公开招聘面向所内外进行,竞聘上岗在研究所内部进行。主要程序包括:
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方式。
2.公布招聘(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等相关信息。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现场答辩,由评审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提出拟聘建议人选。
5.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七人。
(二)民主推荐
根据岗位需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中层领导人员考察对象。
(三)组织推荐
根据分院分党组反馈的后备领导人员情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经征求分院分党组意见后,由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所长助理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岗位人选,经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也可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考察。人事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考察对象来自外单位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确定拟聘人员。党务中层领导人员初步人选应当征求行政领导班子意见,由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行政中层领导人员初步人选,应当由党委提出任用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所长助理拟聘人员应当报分院分党组审批。
有破格情形的,应当在讨论决定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对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研究所拟聘党政管理部门中层正职实行报分院分党组备案制度。所长助理拟聘人员,由分院分党组报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正式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拟聘人员,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发文聘任。在正式聘任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聘的中层领导人员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所聘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八条通过选举产生的其他中层领导人员按照相关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聘用为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和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人员聘期原则上与研究所领导班子任期同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研究所和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中层领导人员原则上应任满一个聘期。注意保持中层领导人员岗位的相对稳定。在同一岗位任满十年的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中层领导人员的岗位调整,必须经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期满,应根据岗位要求续聘或重新进行选聘。
第二十一条因年龄、聘期满以及其他原因离开中层领导岗位且未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合理安排好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其中,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研究所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考核结果与干部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等挂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敬业精神、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管理业绩、职工满意度等。
第二十三条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考虑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合理确定中层干部的薪酬水平,使其收入与其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相联系。
第二十四条 注重对中层领导人员的教育培养,提高其学习能力、政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素质。中层领导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10学时,另需参加网络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0学时。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的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及时将新聘用的中层正职情况向院有关部门报告。其中,人事管理部门正职报人事局;财务管理部门正职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纪检(监察)部门正职报监督与审计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研究所选拔聘用党政管理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应事先向北京分院报告,分院视情况协调人事人才工作特派员全程参与。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对相关中层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十九条研究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全程纪实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