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和我院《中国科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科发人字﹝2019﹞55号)精神并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6月8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对科研、支撑和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激发各类人才效能,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国家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我院“率先行动”计划为指导,建立与半导体所承担科技任务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激励与约束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强研究所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人才队伍有序流动,使研究所各项工作更加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注重绩效、突出贡献、体现公平的原则,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协议薪酬制等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坚持知识价值和重大成果产出分配导向,多劳多得,对做出突出成绩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建立体现知识价值、重大成果产出、实际贡献、人才队伍建设等评价和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调结构、保基础、稳高端、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统筹人员经费的配置,提高稳定保障力度,形成收入分配水平与研究所发展态势相适应的长效保障机制。同时,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同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挂钩,体现管理为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岗位绩效工资总体方案
第三条 适用人员范围:编制内在岗人员。
第四条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科发人教字〔2006〕366号)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367号)文件规定及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政策执行。
(二)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执行。
改革性补贴指住房、交通等货币化改革形成的补贴,按照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研究所分配的绩效工资不得突破院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需根据院下达的绩效工资总量及研究所的科研与财务状况,所务会研究确定研究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及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逐步调整至1:1左右。
第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知识价值及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以岗位为主导,随岗位变动而变动,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重大创新成果产出、承担的任务与工作量、科研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实行年度调整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原则上,绩效工资最高水平不超过单位工作人员年均绩效工资的5倍。工资性收入全部通过ARP薪酬系统进行发放。
第七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核定标准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津贴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余北京市、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设立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按照研究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薪酬按照《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9﹞31号)执行,由岗位绩效工资和任职激励两部分构成。任职激励由单位管理激励和院任期激励构成。党政主要负责人薪酬按照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要求进行初核,报院备案审批后,按院批复水平执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合格和优秀者,按照年度实际履职时间绩效工资的9.5%和10%发放单位管理激励;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不合格不予发放单位管理激励。院任职激励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单位实际,对其他所级领导设置单位管理激励,发放标准参照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所需经费主要由院拨经费保障。
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由院、研究所和项目等科研经费保障;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项目等科研经费保障,科研经费支付的绩效工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研究所经费保障。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研究所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研究所同意,可在企业、其他科研机构和高校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所取得的兼职收入应报人事处备案,并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研究所将根据兼职人员本职和兼职情况,统筹管理其绩效工资。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协议工资或年薪。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