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1年10月15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国内外青年人才资源,建立开放灵活的吸引和培养机制,并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9〕24号)和院级引才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人字〔2019〕27号)等管理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研究助理是指与半导体所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含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收的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实施特别研究助理制度,扩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后备队伍,有利于解决日益增长的科技人才需求与编制不足的矛盾,有利于扩大青年科技人才储备,有利于建立青年科技人才择优遴选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良性流动。
第二章 岗位与聘用管理
第四条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照半导体所项目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其中,博士后人员的招聘与管理按照国家、院及半导体所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半导体所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与研究所签署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协议后直接纳入特别研究助理管理。具有博士学位的项目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可以提出申请,经过研究所的审批并公示后与研究所签署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协议,纳入特别研究助理管理。
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次。其中,博士后人员按在站时间确定协议期限,进出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待遇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半导体所为特别研究助理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岗位津贴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标准执行。院按照发放特别研究助理薪酬标准的5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所在地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50%。院采取“后资助”方式拨付相应的经费补助。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国际博士后项目”等资助的特别研究助理,受资助期内院不核算其经费补助。
第七条各实验室应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评价原则,以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协议为依据,执行与特别研究助理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调整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薪酬及续签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后续支持与流动
第八条半导体所聘用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其中博士后经历院内、外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需报院审批备案。
第九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符合院级引才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特别研究助理,可按院、所有关规定要求,申报院级引才计划项目。
1. 具有不少于3年(含)的特别研究助理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不早于2019年3月20日);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由院外单位颁发(不包含我院与院外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3. 特别研究助理工作期间获得“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支持;
4.申报院级引才计划的依托单位应与特别研究助理聘用单位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半发人字〔2019〕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