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派出执行董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1年10月15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派出执行董事管理办法
为依法合规履行股东职责,规范派出执行董事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研究所的战略意图得以贯彻落实,维护半导体研究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派出执行董事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研究所的战略发展意图,维护研究所合法权益;
(二)按照“应转尽转”的原则推进主业企业股权全部划转至北京中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三)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经营预算、重大项目、合同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
(四)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包含业务及财务等内容)制度,按月向研究所进行报告,保证所报告资料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
第二条 为完善北京中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派出执行董事与研究所应签订《派出执行董事任职承诺书》(详见附件),履职制定负面清单,通过工作报告制度实现管理要求。由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派出执行董事的人选,相关人选签订《派出执行董事任职承诺书》之日起开始正式履职。派出执行董事期限一般2年为一届。届满到期前至少提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务会研究确定解聘或续聘等事宜。由于研究所领导班子换届或其他必要原因,研究所可以视情况对派出执行董事的聘任进行调整。
第三条 研究所派出执行董事的负面清单(涉及以下内容需报研究所审批):
(一)决定派驻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派驻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制定派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拟订派驻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在派驻公司中涉及到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处置等;
(六)制定派驻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制定派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涉及派驻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大额资金(含1万元及以上)支出等事项;
(九)其他应上报研究所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于负面清单中所列重要事项,派出执行董事无自由裁量权,需报研究所审批后根据审批结果执行。
第五条 虽未列入负面清单但派出执行董事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报研究所所务会确定处理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所务会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