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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规章制度 人事处 2022-11-30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突出关键科技人才贡献,研究所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年11月29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突出关键科技人才的特殊贡献,研究所特设立“特殊人才津贴”。

第二条 享受特殊人才津贴的对象包括我所全职在岗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地位与影响力的科技人才。具体人员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执行期内按1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按1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三)科技部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基金项目负责人、“HJ”计划入选者、中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A类入选者(“BR-A”)。项目执行期内按1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海外)获得者(海外优青”)、中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B类入选者(“BR-B”)、“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万人计划)”和“青年拔尖人才(万人计划)”入选者。项目执行期内按10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入选者。项目执行期内按10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基础科学中心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学仪器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按10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依托以上科研项目申领特殊人才津贴时,该科研项目的留所经费需达到15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对享受特殊人才津贴的人才要求如下:

(一)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

(二)按时间节点完成各类课题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三)与研究所签订的责任书完成情况良好;

(四)科研诚信良好、无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没有按责任书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重大科技任务,对研究所已经或即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研究人员,不得享受特殊人才津贴。待影响消除后视情况恢复其特殊人才津贴的申领资格。

第四条 以上人员享受的特殊人才津贴由研究组承担。

第五条 按照中科院和研究所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特殊人才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因此各类人才的协议年薪和保底年薪中均已包含特殊人才津贴。

第六条 特殊人才津贴按如下方式进行认定与发放:

(一)实行审核制,所有符合条件人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审核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后,报所长批准。

(二)特殊人才津贴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发放。

(三)如果执行各种人才计划的协议工资中已包含了特殊津贴的因素,则不重复享受。

(四)特殊人才津贴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退休或调离研究所后不再享受。

(五)特殊人才津贴项目执行期内发放的次数不能超过项目执行的年数。

第七条 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颁布与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享受“特殊人才津贴”人员相关的政策,研究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半发人字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审核表.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半发人字〔2022〕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