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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的通知

规章制度 人事教育处 2023-09-19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岗位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918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爱国敬业的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培养且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进行学位授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导师。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科研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导师应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五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所的授权下是导师岗位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聘任、考核等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上述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组、人事教育处应相互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切实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八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及规范,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九条 参加导师培训。完成规定培训要求是导师上岗、具备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导师要积极参加国科大及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更好地担负起研究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要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做学业导师又做德育导师;定期与其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深入的思想交流,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对时事政治和敏感问题的看法和认识,有针对性地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引导研究生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密切关注并主动做好研究生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生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突发事件,导师须第一时间与人事教育处沟通解决方案。若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导致不良影响的,研究所有权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结合学科专业教育研究生了解研究所历史、学科发展史、老一辈科学家奋斗史、新时代优秀科学家的创新事迹,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拓宽研究生的国际视野。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安全教育、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对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检查,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安全操作习惯;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与研究生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了解研究生学习、生活、居住情况,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若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研究所有权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杜绝抄袭剽窃、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自觉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提高保密意识,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亲自审核研究生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与真实性。若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和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的, 研究所有权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指导。负责制定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实际应用;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指导,掌握和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严格学业管理,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等过程质量关;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工作或者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必要时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若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延期毕业的情况,研究所有权限制该导师招生数量,具体办法参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延期毕业研究生管理规定》(半发研字〔20215号)。若研究生出现毕业论文被教育部、北京市、国科大抽查不合格的情况,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硕)招生资格,相应的招生指标清零。

第十五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按规定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经费支持和科研平台保障。积极配合协助人事教育处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毕业答辩等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重大奖项的导师,研究所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上予以倾斜,具体参照研究所关于研究生招生指标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模范遵守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杜绝《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2号)中划定的违反师德行为发生。对于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研究所有权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以致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岗位权利

第十七条 招生选拔权。在符合师生互选原则及国科大和研究所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培养自主权。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研究生的学业状况向人事教育处提出调整培养计划、提前或延迟毕业的申请或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业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按照国科大和研究所培养研究生的相关规定向人事教育处提出处理申请或建议;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投稿、署名、送审、申报等有决定权。

第十九条 推荐评价权。导师对研究生评优等各类事项申请具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 管理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国科大和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以及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导师上岗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2. 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3. 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

1. 根据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申请硕士生导师必须具有副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含项目副研级),且非人才计划申请人正在主持至少一项在研纵向项目;具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完整经历;

2. 院青促会优秀会员卓越青年学者等人才计划入选者,根据导师遴选相关程序可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聘任条件:

1. 根据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申请博士生导师必须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不含项目研究员),且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2. 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3. 非人才计划申请人正在主持至少一项在研纵向项目,且近五年至少承担二项纵向项目;

4. 杰出青年基金”“WR领军”“长江学者”“国家HJ计划”“优秀青年基金”“海外优秀青年基金”“WR青拔”“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入选者,根据导师遴选相关程序可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5. 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所已具有的招生学科专业范围内,对于申请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第二学科(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对于申请理学和工学不同一级学科下第二学科(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支持;在一级学科(理学和工学)的基础上,申请交叉学科作为第二学科指导研究生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年龄条件: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研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按照国科大相关规定以及研究所的实际情况,截至招生年度的91日,申请审核备案的导师年龄不能超过58周岁(在职院士除外)。

第二十六条 限额招生:根据国科大相关规定,每个博导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名,在学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20名,其中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名;每个硕导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全日制在学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0名。

第六章 招生资格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除了按照国科大的要求,完成导师的审核备案工作之外,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研究所每年组织一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备案工作。已有导师资格并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须向研究所提交招生资格审核备案表,通过研究所招生资格审核备案的导师方可参与下一年度的招生工作。招生资格审核内容除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龄条件和招生人数要求之外,还须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 正在主持至少一项在研纵向项目;

2. 硕士生导师近2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在专业相关领域发表(含接收)至少1篇高水平期刊或者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3. 理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近4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在专业相关领域发表(含接收)至少2篇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含接收)2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相当于1篇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工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交叉学科、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近4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在专业相关领域发表(含接收)至少1篇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含接收)2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相当于1篇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

4. 4年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未出现导师职责负面清单(见附件)所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制定导师职责负面清单。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发生违反导师职责负面清单的导师,经研究所认定后,视情节轻重,将给与相关导师限额招生、暂停招生、取消招生申请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为建立以工程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研究所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部分来自相关企业或工程实践单位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实践)导师。企业(实践)导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外,还应积极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开设创新创业讲座,提供就业创业指导。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归研究所所务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遴选研究生导师原则》(半发研字〔20164 号)、《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半发研字〔2021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半发人教字〔2023〕16号.pdf

         附件:导师职责负面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