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现将研究所研究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
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所)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半导体所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以下简称项目聘用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中心)项目聘用人员所有用工成本(包含工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各项津补贴、解聘补偿、赔偿等)由用人部门课题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实行按岗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半导体所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聘用工作。
第六条 半导体所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人员数不少于7人。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或竞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第七条 半导体所新聘用项目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公开招聘项目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提出岗位需求后报半导体所人事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三)公布招聘岗位、录用条件等招聘信息;
(四)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察评议;
(六)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七)体检;
(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半导体所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人事部门组织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项目聘用人员可参加半导体所组织的岗位晋升,原则上项目聘用人员可竞聘范围为: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七级职员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技师及以下(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程序聘用。
第十条 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联岗位聘用,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聘用委员会委员、单位领导人员,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聘用工作中,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新进人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或新进人员之间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期聘用,对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廊坊园区工作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续订
第十一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项目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对新进人员,半导体所可与其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半导体所与同一项目聘用人员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半导体所为项目聘用人员提供培训或继续教育费用的,可以与项目聘用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项目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半导体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半导体所提供的培训或继续教育费用。半导体所要求项目聘用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或继续教育费用。未约定服务期的,半导体所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五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项目聘用人员,半导体所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项目聘用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其经济补偿。个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半导体所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由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等,以书面形式确定聘用合同变更的内容。
项目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半导体所可调整其岗位,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项目聘用人员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半导体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岗位等级、调整岗位等措施,对项目聘用人员岗位作出变更。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半导体所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与项目聘用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半导体所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聘用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半导体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半导体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经半导体所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半导体所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半导体所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半导体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项目聘用人员1个月工资:
(一)项目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项目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半导体所不得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项目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半导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聘用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三)未依法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项目聘用人员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半导体所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三)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项目聘用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半导体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项目聘用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项目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或者退职的;
(三)项目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项目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其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聘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项目聘用人员未经半导体所书面授权,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半导体所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侵犯半导体所的合法权益,否则半导体所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项目聘用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项目聘用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半导体所的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半导体所应当向项目聘用人员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单位提出并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项目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项目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提出并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项目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项目聘用人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项目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项目聘用人员月工资高于本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项目聘用人员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项目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半导体所或项目聘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半导体所或项目聘用人员违反聘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半导体所或项目聘用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中断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聘用合同中断期间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半导体所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项目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项目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半导体所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半导体所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项目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半导体所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聘用人员与半导体所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等问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半导体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半导体所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