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现将研究所研究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4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
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并结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所)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半导体所各部门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程序,拓展用工渠道,为半导体所科技创新提供人力资源补充。
第三条 半导体所各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和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 用工性质
第四条 半导体所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系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人员的义务。半导体所属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系劳务关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招聘和录用
(一)研究所各用工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可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符合要求人员,也可自行招聘合适人选。
(二)劳务派遣人员需符合以下用工条件:
1. 符合岗位要求;
2. 身心健康,遵纪守法;
3. 非用工部门正式职工的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填写《派遣员工信息表》及《入职介绍信》,到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确定保险、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等事宜,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五)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派至半导体所工作,确立用工关系。
第六条 培训与考核
半导体所各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作技能、劳务关系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半导体所规章制度等内容。
半导体所各用工部门每年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1次年终考核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用工部门留存备案。
第七条 终止劳务用工关系
如劳务派遣人员主动提出辞职或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主观、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用工部门要求完成工作的,经双方确认后可结束劳务关系,并协商好终止劳务关系涉及的工资和奖金发放事宜。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以终止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半导体所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半导体所或用工部门声誉、财产和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半导体所用工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骗、故意隐瞒自身情况,使用工部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人员无法正常完成部门任务,对半导体所或用工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务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终止劳务关系,用人部门需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停止用工申请,用工部门负责人和本人签字后,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七)劳务派遣人员需遵守半导体所各项规章制度,如因严重违反半导体所规定造成损失的,半导体所有权责令用工部门解除与劳务派遣者劳务关系。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八条 工资确定和工资调整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用工部门和劳务派遣人员共同协商,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确定。全职工作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签约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用工部门填写工资调整申请,说明工资调整理由、金额和调整时间,由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提交劳务派遣单位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
半导体所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行政规章中规定应支付给职工(含退休职工)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半导体所《劳务派遣协议》矛盾的以及本管理细则未涉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半导体所《劳务派遣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半导体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