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3H保障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4年12月3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
加强高层次人才3H保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新时期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举措》(科发党字〔2022〕29号)要求,进一步凝聚和稳定我所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涵盖以下类型:
(一)领军类人才
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入选者、国家“WR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以下简称“WR创新”)入选者、国家“HJ”计划创新项目(下简称“HJ”计划)入选者、“CJ”特聘教授、院“BR计划”A类(以下简称“BR-A”)入选者。
(二)青年类人才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优青”)入选者、国家“WR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WR青拔”)入选者、“CJ”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海外)(以下简称“HWYQ”)入选者、院“BR计划”B类(以下简称“BR-B”)入选者、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以下简称“青促优秀”)。
第三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领规定额度内的住房补贴。
(一)本人目前没有享受国家或者院分配的政策性房产(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
(二)申领人同意继续在研究所服务至少10 年(自领取住房补贴起计算)。
第二章 3H保障支持与管理
第四条 “WR创新”和“杰青”入选者结题后,研究所给予30万元住房补贴额度(在综合考虑了“特殊人才津贴”对“杰青”获得者支持的基础上),分3年发放(10万元/年)。
第五条 “HJ”计划、“BR-A”入选者,在院终期评估时获得优秀结果的,住房补贴按《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中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A类及同层次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半发人字〔20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额度分年度发放(10万元/年)。
第六条 “HWYQ” 、“BR-B”入选者,在院终期评估时获得优秀结果的,住房补贴按《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调整引进人才支持政策的通知》(半发人字〔2019〕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额度分年度发放(10万元/年)。
第七条 “优青”入选者执行期结束后,研究所给予50万元住房补贴额度,分5年发放到绩效工资中。
第八条 “青促优秀”入选者执行期结束后,住房补贴按《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半发人字〔202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引进人才外,其他非引进类人才计划入选者,现岗位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按照项目正高四级岗位享受岗位津贴,可以项目正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身份申请科研项目;现岗位是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在现岗位基础上高一级享受岗位津贴。领军类人才,最高可享受至正高二级岗位津贴。青年类人才,最高可享受至正高三级岗位津贴。
享受调高岗位津贴待遇人员,最晚待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下一次全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所有调高待遇须按照新聘岗位执行。各类人才在入选当年度内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不再享受岗位津贴晋升政策。
第十条 首聘期内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内的非引进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本人目前没有享受国家或者院分配的政策性房产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和周转房,并可申请研究所提供的租房补贴额度,租房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
第十一条 全所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住房补贴实行统筹管理。入选多项人才计划的人才,同一年度内,租房补贴额度不可累计;多项人才计划执行期时段有重叠的,申请人每一年度申领租房补贴时只可选择一个依托项目。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得同时领取;入选多个同层次人才计划的申请人不得重复申领研究所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申领人未满服务期离开研究所,需按年折算退回未服务年限的补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若住房补贴申领人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研究所将不再发放剩余补贴,并视情况收回已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承租所内人才公寓或者周转房的人才,可以使用租房补贴或住房补贴抵扣其所内房租,剩余部分可申请在绩效工资中发放。未租住所内人才公寓和周转房的,可参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市场租赁周转房管理办法》流程申请市场租赁周转房,其房租可用租房补贴或住房补贴抵扣。符合申领条件的人才,也可以申请在绩效工资中按年度发放租房补贴或住房补贴。以上补贴所需经费由研究组横向经费承担。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申领人填写《高层次人才3H住房补贴申领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各类项目执行情况,基建园区处核定申领人住房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申领人应在项目结题当年度12月底前提出补贴申领申请,同时将相应证明文件及《高层次人才3H住房补贴额度申领表》提交人事教育处,并与研究所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由人事教育处核定补贴额度,并于下一年度开始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 3H 保障的实施办法》(半发人字〔2020〕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3H保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半发人教字〔2024〕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