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廊坊园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半发廊字(2024)1号)
规章制度 | 李九旭 | 2024-04-19 | 阅读量: |
所属各部门:
为做好廊坊园区支撑保障服务,为入住公寓科研人员和研究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4年4月16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廊坊园区
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做好廊坊园区支撑保障服务,为入住公寓科研人员和研究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单位在廊坊园区工作的职工、研究生以及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二条 在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公寓单人间、双人间根据职工和研究生的租用意愿进行安排。
第二章 租金等费用标准
第三条 标准间租金:单人包房500元/月,双人合住租金按床位收取,300元/床位/月。
第四条 押金:入住押金为 1000 元/间。退房时,经检查房屋及设施无损坏、无遗留垃圾、水电等费用全部结清的将全额退还。
第五条 其他费用:租赁公寓期间,发生水、电等能源收费按房间统计,由租用人共同分担。按目前市政收费标准,水费单价9.48元/吨,电费0.64元/度。今后如属地收费标准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费用交纳方式:房间和床位租金工资中直接扣发,押金、水电费等需及时交纳。如租金因故不能扣发或扣发不成功的,承租人应及时通过转账方式交纳。
第三章 申请公寓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公寓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必须本人签字,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
第八条 课题组负责人应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审核申请人身份和合同时间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到廊坊分部办公室核定租金。审核全部完成后,到廊坊园区公寓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公寓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毯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进入公寓,严禁在室内给电动车等电池充电。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遮挡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一经发现,物业随时按被弃物品进行清理,无需返还。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将床位或房间私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六条 房间内卫生由租住人负责,租用人有维护好房间内卫生和设施完好的义务,应爱护室内外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公寓内禁止饲养各类宠物。
第十七条 进入公寓应文明着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随意抛撒废弃物,不得在楼内外乱写、乱画、打孔、粘贴各种字画等,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电脑等,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八条 室内垃圾做好分类,按指定位置丢弃,不得随意堆放。合理使用卫生设备,严禁在洗手盆、马桶和地漏中乱丢易堵塞管道的各类垃圾。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条 租住公寓期间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公寓租赁协议自动终止,相关人员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完成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寓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租住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寓安全涉及大家切身利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人人有责。一旦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所有住宿人员有义务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五章 公寓入住及退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入住:凭完成审核手续的申请表办理入住手续,地点为公寓值班室。入驻手续包括:填写入住登记卡,缴纳押金,签订租住协议,领取钥匙、门禁卡、电卡等资料,查验房屋、设施并记录签字,查抄水、电表数据并与公寓管理员核对登记作为今后收费表底数。
第二十四条 退房:租房人员退房前须将房屋清扫干净(无遗留垃圾和明显污垢),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合格、结清水、电费,退还钥匙、门禁卡、电卡后,办理退押金、停扣租金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租住公寓期间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公寓租赁协议自动终止,相关人员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完成退房手续。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人员,不同期退出床位或房间的,逾期退房床位占用费按 150 元/天计算,房间占用费按 300 元/天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转租转借床位和房间的,一经发现,取消违规人员公寓租住资格、并在所内通报批评,并没收押金。
第二十八条 对房间卫生极度脏乱差、违章用电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 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的租住人,公寓管理人员可分别给予口头劝告、书面劝告、书面警告等,同时没收违规使用物品。情节严重不认真整改的,将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寓租住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廊坊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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