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科发条财字〔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质优价采购。
应当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支持创新、 绿色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管理与成果处是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院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编报研究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等;
(四)指导和监督采购部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组织采购部门实施分散采购工作;
(六)接受国家及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
(三)归档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四)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编制预算。
第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前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及院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各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调整预算。
第八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工程项目1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及采购人应当做好前期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存量资产情况以及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十条 采购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要求由采购管理部门在有关编报系统中及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批复及备案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集中采购;
(二)科研仪器设备可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是指采购的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件或成套科研仪器设备;构成大科学装置、科研仪器设备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部件、材料;用于科研工作的软件(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软件)等。但不包括用于职能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工作等非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
(三)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纳入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应当按院级有关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及以上的, 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财政部变更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程序。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院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内部会商和公示。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事项,按照财政部及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采购部门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部门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严禁通过多次采购、拆分合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部门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拆分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除外。严禁通过多次采购、拆分合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竟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制定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含批量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形式)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编报采购预算,批量集中采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及采购中心规定程序执行,通过报送批量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由采购部门自行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下单采购;定点采购(常见于车辆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需在指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列入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院级要求委托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采购程序按照院级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的项目,由研究所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采购前应先进行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研究所(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研究所(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编制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采购需求部门应依据经费体量和业务特点,加强对采购需求的调研、编制和论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管理与成果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内负责程序审核、执行监督;对外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据专业性、合规性、采购效率和服务效果等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流程
(一)在取得采购预算及完成采购审批后,采购部门确认采购需求;科技管理与成果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四)采购部门委派用户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科技管理与成果处协助办理出具研究所授权函;
(五)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抽取,并组织开标、评标环节;
(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活动。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执行;
(七)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确认函送交研究所。研究所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出具确认函;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中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政府采购遵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遵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其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研究所其他业务招标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标的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用材料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外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签订。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用材料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外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科技管理与成果处负责答复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询问,配合各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等的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接受纪监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纪监审部门检举。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的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凡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利益受损的,研究所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其它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活动,如未指定适用法律法规,均参照本制度第七章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半发科技字〔2010〕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半发科技字〔2026〕7 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