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研究所结合实际修订了所务会议事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3月28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务会议(以下简称“所务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科发规字〔2019〕74 号)《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科发规字〔2019〕7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务会是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所”或“研究所”)对行政业务管理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院党组等国家和院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的科技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等事项;
(三)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四)审议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活动、对外合作、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安全保密、科研伦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六)审议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七)部署研究所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八)研究落实职代会的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
(九)审议应当由所务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所长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所务扩大会。
第五条 所务会由所长、学术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并指定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所务委员、管理及科研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列席会议。所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所领导主持。
所务会议题原则上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应在会前2~3个工作日由所长指定专人负责向所领导班子成员征集拟提出的议题,汇总后交所长审定(紧急情况除外)。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内需要提请所务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并书面或电子版报告主管所领导,再由主管所领导提出。涉及会议议题的有关管理及科研部门负责人等可临时列席会议,就相关议题解释说明和发表意见,不具有表决权,议题完毕即离会。
有关管理及科研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所务扩大会。
第六条 所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要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参加所务会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合理安排时间出席会议。确因履职分管工作相关事务或身体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会前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并向所长请假,同时告知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所务会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八条 议题的征集和确定
(一)议题酝酿
健全所务会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所党委与所行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确定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参与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前置审议后,形成集体意见,提交所务会议决策。
涉及所长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状况报告、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等,应先经职代会审议后,由所务会研究决定。
(二)提交会议审议议题应符合的条件:
1.上级单位部署的重要任务。
2.涉及研究所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应向分管所领导提供调研情况等相关材料,分管所领导综合研判,提出拟办意见。
3.需由研究所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临时成立的工作组讨论提议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在经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组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向分管所领导提供调研情况等相关材料,分管所领导综合研判,提出拟办意见。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应事前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管所领导综合研判,提出拟办意见。
5.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向各分管所领导汇报,形成基本一致意见,由牵头分管所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6.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三)议题提出程序
各部门的分管所领导要根据年度的重点工作进度安排,提前考虑需要所务会决策的事项,及时部署和安排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固定议题应定期汇报,包括但不限于高技术类项目、安全保密、整改类事项等。
各部门提交的议题须先报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书面审核,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提出拟办意见,详见附件“所务会议题审批表”。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提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议题会前须报所长批准同意后上会。
凡属研究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得提交所务会研究讨论。
提交所务会的通报性议题,原则上仅限于研究所重要事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九条 议事汇报、决定或决议:
(一)日常事项相关议题,由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汇报,并提出拟办意见供所务会讨论决策;其它议题,由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及拟办意见,供所务会讨论决策。
(二)所务会对需要决定的事项,在经过充分讨论得到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所长作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会上决定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召开所务会,但需要研究决定工作事项时,分管所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并征求所务会成员意见后,经所长批准后可先行办理。
第十条 所务会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所务会作出的重大决议或决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所长签发后,原则上在会后一周内发送给所务会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会/职代会主席、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学位委员会正副主席、实验室(中心)正副主任、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公布。
会议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反映所务会成员出席签到情况,会议记录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会议列席情况由所务会会议纪要反映。
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议题审批表及有关会议资料需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一)所务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得消极对待或不予执行。
(二)所务会决定的事项,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负责组织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情况反馈: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传达所务会决议,负责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
(二)所务会议定事项的指定承办/牵头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执行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和所长。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和所长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不得推诿拖延,必要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召开所务会进行研究或复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所务会决议事项或者讨论议题,如涉及与会者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的,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过程中,分管/指定/牵头所领导应明确提出讨论议题的拟办意见,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汇报和讨论发言,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所务会与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研究的过程及内容、决定事项以及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严守秘密,不得跑风漏气、擅自传播。特别是对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违反,将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 所务会印发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时由相关提交部门负责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半发办字〔2020〕7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务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半发办字〔2026〕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