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建园区处 - 安保工作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保工作  2026-07-27阅读量:

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研究所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7月27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包括实验室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学生安全、园区安全等管理工作。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北京海淀园区、河北廊坊园区等所有工作场所内的在编职工、博士后、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学生(含联合培养、毕业设计学生)及其他相关方人员。

第三条  研究所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业务工作谁主管,安全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将安全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四条  研究所建立所领导、部门/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岗位人员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研究所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研究所党委、所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研究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安委会由所长、分管安全所领导、其他所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实验室主任等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及中国科学院党组、院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领导研究所的国家安全、科研生产安全、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暴恐、维稳、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等各项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工作组织体系,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三)组织落实研究所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工和学生的安全职责,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检查,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基建园区处,是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开展研究所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承担安委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工作部署,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流程和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四)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报安委会审批;

(五)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安委会报告,实施挂牌督办;

(六)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七)组织各部门安全员的业务指导与考核;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科研部门(含实验室、课题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各房间、实验室、园区区域等设场所安全责任人,具体开展本部门及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名单应向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一节 所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所长(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安委会主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研究所贯彻落实;

(二)组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针,建立、实施并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分管安全所领导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安委会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计划、组织和实施;

(三)监督各项安全制度在研究所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安全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其他所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半年向安委会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状况。

第二节 安委会成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安委会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实验室主任等)除按时参加会议外,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定期组织本部门安全自查,推动隐患整改;

(三)参与安委会决策,落实相关决议;

(四)在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组织处置并报告。

第三节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基建园区处(安委会办公室挂靠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牵头总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分级管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应急管理、安全工作奖惩等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安全责任书编制、签署,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四)牵头开展危险源动态辨识、风险评估及分级管控,建立危险源清单,监督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五)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项安全检查,监督落实隐患问题整改闭环;

(六)组织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及评估;

(七)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八)牵头开展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处置,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对违规行为或责任事故依法依规追责;

(九)组织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十)按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应急和重要信息;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学生安全日常教育与管理,将安全纳入入学教育和培养环节;

(二)督促导师履行学生实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建立学生安全承诺制度,组织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

(四)协助安委会办公室处理涉及学生的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  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研究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对网络信息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负责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与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处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组织新入所员工、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内容由安委会办公室协同负责);

(二)负责职工工伤及职业病待遇的落实;

(三)协助落实员工、学生安全奖惩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职能部门(如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综合办公室等)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安全要求。具体职责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并向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节 科研部门/实验室/课题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含实验室、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指定部门安全员和场所安全责任人,协助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安委会工作部署,树牢“大安全”理念,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涉及业务的各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危险源识别和管理工作,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落实防范措施;

(四)按照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学生自觉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或警示教育;

(六)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求,接受安全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程序报告安全事故。

第五节 安全员与场所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协助安委会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开展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安委会办公室,并跟踪整改进展;

(三)开展安全宣传,传达安全通知和要求;

(四)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应急演练;

(五)督促场所安全责任人履职,定期汇总各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房间、实验室、园区区域等场所安全责任人具体开展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所在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日开展场所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源状态、设备运行、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等;

(二)确认危险源状态,监督设备安全操作,制止违章行为;

(三)及时排除或报告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四)负责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告知和出入管理。

第六节 全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全体员工(含博士后、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安全设施和器材;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或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警、报告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含联合培养、毕业设计学生等)的安全责任:

(一)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导师和研究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

(二)进入实验室或作业场所前,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风险点和应急措施,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在指导教师或安全责任人指导下使用仪器设备和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进行危险性实验操作;

(四)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立即报告,发生事故时服从现场指挥,有序疏散。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委会授权基建园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职责划分表.docx

附件2. 各环节责任主体与时限要求.docx

附件3. 隐患分级与处置标准.docx

附件4.《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书)》.docx

附件5.《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岗位人员安全责任书)》.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