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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  2026-09-04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技术专长和经验,促进研究所相关重要工作的完成,规范研究所返聘人员管理,落实中国科学院相关要求与规定,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93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返聘人员是指已经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因研究所工作需要,经研究所审批同意,与研究所签订了返聘合同,并按月领取报酬的人员。

第二条 返聘人员与研究所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及相关费用由聘用部门(课题组)负责。聘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返聘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返聘人员违反研究所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研究所将对聘用负责人及返聘人员予以追责。

第二章 返聘条件

第四条 返聘人员应具备的返聘条件:

(一)被返聘者已办理完退休手续。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日制正常工作;承诺在返聘期间不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每次申请的返聘时长不超过12个月;返聘人员年龄在65周岁(含)至69周岁的,每次申请返聘时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返聘人员须进行体检,由医务室出具体检合格证明;以上返聘人员期满后仍需再聘的,须重新办理返聘申请手续。

(四)返聘人员与返聘部门在职职工不存在亲属关系。

(五)返聘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在所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其他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允许返聘。

第五条 申请返聘的课题组,在提交申请时,其课题组人均可用资金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研究所每半年核定一次课题组人均可用资金余额。经核定,有返聘人员且人均可用资金余额低于50万元的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说明。若再次核定后,人均可用资金余额仍低于50万元,研究所将取消该课题组的返聘资格,并解除已签订的返聘合同。待课题组人均可用资金余额重新达到上述标准后,可再次提出返聘申请。

第六条 考虑到劳动者权益保障及老专家身体情况,年龄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院士除外),研究所不再返聘。

第七条 用人部门须为返聘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八条 用人部门填写《返聘申请表》(附件1),经本部门审批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九条 人事教育处将通过初审的《返聘申请表》报主管所领导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提交返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证明材料,与研究所签署《返聘合同》(附件2),同时提交《家属知情同意书》(附件3)。

第四章 返聘管理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相应规章制度,并积极培养青年人才。

第十二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取得的奖励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商业事宜参照在职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研究所一经发现将解除返聘劳务关系。

第十四条 聘用部门全面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综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统筹、考勤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保密责任落实等工作。在聘期结束的当月,聘用部门应依据返聘合同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返聘待遇

第十五条 返聘费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贡献综合核定,并与课题组人均可用资金余额(以下简称人均余额)挂钩,具体上限标准如下:

(一)人均余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返聘费上限标准为同级别在职人员岗位津贴;

(二)人均余额在10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的,返聘费上限标准为同级别在职人员岗位津贴的1.25倍;

(三)人均余额在1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返聘费上限标准为同级别在职人员岗位津贴的1.5倍;

(四)人均余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返聘费上限标准为同级别在职人员岗位津贴的2倍。

聘用部门原则上应在上述上限范围内与被返聘人协商确定具体金额,经人事教育处审核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返聘费由返聘部门课题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院士的返聘管理按照国家和我院院士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半发人字〔202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返聘申请表.doc

附件2 半导体研究所返聘合同.docx

附件3 家属知情同意书.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半发人教字〔2026〕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