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综合档案室管理规定
[2014-02-12]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综合档案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所)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等相关条例,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综合档案室是在半导体所的统一领导下,集中管理全所各类档案(除在职人事档案)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 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各类档案(资料)系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半导体所,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毁损。
第三条 综合档案室挂靠半导体所图书信息中心。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与各职能处室、课题组兼职档案员共同构成研究所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第四条 综合档案室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部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综合档案室对全所文书、科研、设备、基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计、声像、离退/去世人员、名人、实物等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遵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制订我所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及工作计划,总结档案工作情况。
2.实行全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对本所机关各部门和研究室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和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负责档案日常借阅、查询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3.贯彻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统一规划档案室各类设施建设,实行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卷分件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4.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存毁、统计和进馆工作。
5.定期组织兼职档案有关人员学习档案、专业知识,宣传档案法规和有关文件。
6.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事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上级档案机关的有关条例规定,有权参加所内课题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成果鉴定、重大仪器设备的开箱检查验收和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的重大活动(事件)的筹措组织。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档案工作基本原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与时俱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做好和发展所的档案工作做出贡献。
第八条 对积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综合档案室有向研究所或上级档案机关提出表扬或申报奖励等建议的责任。
第九条 档案严禁拆卷、涂改、污损和擅自翻印、转借,对违反档案法或不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行政处分或按违反《档案法》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档案法、上级档案机关的有关规定不符时,依上级的规定为准。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半导体所综合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