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李希强调:“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盯住科研项目评审验收、经费管理、授牌奖励等风险点,严肃查处利用项目管理权搞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套取科研经费等腐败问题”。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聚焦科研经费这一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了多起违纪违法案件。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套取科研经费问题较为突出,而违纪违法行为大多以弄虚作假为主要手段。比如,有的虚假报销冒领,通过虚列人员或冒用他人名义领取有关费用,有的通过签订虚假或虚增金额的合同套取经费,还有的通过亲属代持股份成立关联公司,隐身幕后做“影子股东”,编造虚假事项谋取利益。
科研经费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全体科研人员应严守红线,警钟长鸣,杜绝侥幸心理,共建良好科研生态。现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典型案例予以转发,请全所人员提高规矩意识,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坚守学术道德与法律底线,确保经费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
一、虚构外协单位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1 某高校教授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通过签订虚假技术开发合同、虚增合同金额、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将科研经费转入关联公司账户,再以“劳务费”“材料费”等名义套现,累计违规金额超千万元。
处理结果: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追缴资金并处罚金。
二、虚列开支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2 某科研团队负责人在项目中,以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名义,冒用学生身份信息办理银行账户,套取科研经费。部分资金通过虚假合同转入亲属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个人消费。
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人员被撤销职称、追回资金并移送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例3 上海某大学医学院某实验室主任敖某、副主任黄某经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敖某以动物实验室的名义承接相关实验服务项目,由黄某某负责具体报销操作事宜,采用收取校内课题组校内支款凭证不计入动物部经费本账户,并提供虚假发票、伪造课题组人员签名的方式,报销套取钱款共计110万余元予以侵吞;另外,敖某、黄某某将截留的校内支款凭证转入SGF703008经费本账户内,再以实验材料购置费用等名义,以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36万余元予以侵吞。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共同贪污147万元,分别判处10年、12年有期徒刑。
案例4 天津某大学某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教师李某某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
处理结果: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案例5 浙江某大学海洋学院副院长、院长吴某某单独或指使被告人、A公司管理人员徐某等人,以实施学校科研项目为名,通过故意扩大科研教育等经费预算和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从学校上述经费中套取款项,分别用于吴某某个人日常开支、归还个人借款,或其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A公司的日常运转和经营活动。被告人吴某某从学校套取的款项共计581.674568万元,被告人徐某参与套取281.871425万元。
处理结果: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关联交易违规转拨经费
案例6 某课题组在横向合作项目中,与无资质企业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将经费违规转拨至关联方。合作方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验收材料等手段套现。
处理结果:终止项目资格,追回全部违规资金,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 原浙江某研究院院长陈某某,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时,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课题经费200万元和870.73万元分别转入关联公司。
处理结果: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四、私存私用科研资金
案例8 某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支付的横向经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长期私存并用于购买房产、股票等投资。审计期间试图通过伪造报销凭证掩盖资金流向。
处理结果: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