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订,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6月9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预付款,是指为了保证研究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支付的临时性借款,包括购买设备及材料的预付款、加工维修预付款、工程项目预付款、科技协作预付款、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周转性应收预付款项。
第二条 预付款的办理及使用要遵循:“因公需要、依据充分、从严控制、责任明晰、及时清结”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对预付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责任,借款审批人负有相应审批责任。
第五条 借款人向财务资产处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供符合财务支出规定的依据,如会议通知、采购申请单、大额采购付款合同或协议等。
3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公务接待费等。
第六条 借款人应在业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国外订货采购、委托加工发生的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办理报关及检验手续,在其设备、材料、服务工作等验收后二个月内,结清预付款项。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借款年度内报销结清的预付款,借款人应及时与收款单位进行联系,按项目进度或预付款额开具发票,进行阶段性报账核销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退休、调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长期离所时,必须结清本人所有借款,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以书面方式向财务资产处说明其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及研究所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变更借款人手续。
第九条 属于历史遗留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预付款坏账、呆账,其借款人接到催报通知后,应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相关材料等。单笔5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损失,按研究所经费审批权限经分管所领导同意,报所务会审批后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条 对超过规定的报账时限,经催报仍不还款或报销的借款人,财务资产处则将其借款情况予以公示,经公示一个月后,仍然未核销借款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暂停发放借款人相应的创新岗位津贴、年终绩效津贴等工资款项,直至结清其所借款项为止。
对发生借款金额较大,并且在规定时限内经催报仍然没有进行核销借款的部门,财务资产处将采取“前帐未清,后帐不办”的措施,暂停办理其借款所在部门的一切经费开支业务。
第十一条 凡因个人工作失职致使借款变成坏帐、呆帐,导致研究所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科院半导体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半发财字〔2012〕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