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额,减去符合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进行税款计算。也就是说,扣除额越大,个人所负担的所得税就越少。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原先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等扣除,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开始实施日期是 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推出供个人纳税人使用的手机 APP 软件及 WEB 端软件,纳税人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填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附件中的相关政策及操作指南,扫码下载APP,推荐自行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财务资产处郭怡宁 电话:82304401
特别提醒: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
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二、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 12 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 1 月起会暂停办理扣除,经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还特别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您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财务资产处
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