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中科院重新修订了《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1]76号)。
具体变化如下:
1、该办法适用于院重点部署项目、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国防科技创新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项目经费科目简化为五大类: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奖励经费、其他支出。其中奖励经费专指按国家规定参与试点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先导专项,其他项目不适用。
3、预算编制中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支出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项目预算,需提出项目经费总量及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4、项目经费的拨付,在符合预算要求的前提下,院属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应保证项目用款,必要时可动用存量资金。
5、设备费调整需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支出调剂可由课题负责人自主安排;奖励经费和其他支出预算不得调增,但可调减用于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
6、综合绩效评价方面,结题财务审计(查)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项目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委托专家进行审查。
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组织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条财局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评价结论为“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结题结账手续。
7、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完成任务目标或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收回院财政。
具体文件见附件,供各位老师参考学习。
财务资产处
2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