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科研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激励作用,激发各类人才效能,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研究所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人才队伍有序流动,使研究所各项工作更加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在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5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依据对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配,主要体现承担的任务与工作量、重大创新成果产出、科研及管理等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实行年度调整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章 科研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
第二条 课题组的奖励性绩效考核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室绩效考核办法(修订)》实施,课题组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标准由研究所审批决定。
课题组内科研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由团队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合理分配。
第三条 研究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人员发放的“特殊人才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
第四条 科研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由课题经费支付。院士的“特殊人才津贴”由研究所经费支付。
第五条在满足研究所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研究所将统筹控制每一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水平与同级人员年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差距在合理的范围内。正高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不超过正高级岗位人员年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倍;副高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不超过副高级岗位人员年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5倍;中级、初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不超过各自级别岗位人员年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倍。
第三章 管理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
第六条 管理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科研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指科研系统参与奖励性绩效分配人员的年均奖励性绩效)挂钩,体现管理为科研服务的宗旨。
管理部门的年终考评结果分三档,即A档、B档和C档。考核结果为A的部门,考核系数为1.05;考核结果为B的部门,考核系数为1.0;考核结果为C的部门,考核系数为0.95。
第七条 按照管理工作人员标准进行核定的所领导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核算,所长审批,具体核算规则:1)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岗位相同级别岗位人员和相应高层次人才岗位人员的年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院党组(北京分院分党组)对研究所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考核评价等次、中国科学院大学材料科学与光电技术学院科教融合业绩等进行初核,报院备案审批后,按院批复水平执行;2)其他所级领导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法定代表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核定;3)所长助理按正高三级岗位人员的年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核定;4)处级和副处级部门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务会研究决定后,乘以部门考核系数最终核定。
第八条 同时兼任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选择按科研工作人员或管理工作人员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就高的原则发放,不得重复发放。按管理工作人员标准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研究所经费支付。按科研工作人员标准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课题经费支付。
第九条 除所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的其他管理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务会研究决定后,乘以部门考核系数最终核定。人事处核算出各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度后通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内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合理分配。
第十条 归属于职能部门管理的后勤保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务会研究决定后,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合理分配。归属于职能部门管理的司机人员的工资核定按照研究所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研究所经费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