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年12月12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服务科研、高效便捷、责任明晰、流程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及半导体研究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件或成套科研仪器设备;构成大科学装置、科研仪器设备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部件、材料;用于科研工作的软件(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软件)等。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研究所的利益和声誉。采购设备应与课题(或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第四条 纵向科研任务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要以任务书(合同书)中的预算余额为前提,横向科研任务签订科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要以横向合同中的已有到款为前提。
第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涉及生物安全和科研伦理等情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国家和研究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方选择
第六条 购买招投标限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供方;项目特殊规定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中科院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购买招投标限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
1.供方是国内企业的,课题组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经其他相应途径,对企业业务范围、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2.供方是科研机构、大学等事业单位的,课题组需核实单位的业务范围、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供方提供法人证书。
3.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能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纵向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金额应控制在任务来源课题(或项目)的预算剩余额度内,横向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金额应控制在任务来源课题(或项目)的已到款额度内。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采购合同审批原则上均应采取ARP线上电子化审批流程。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启动相应的审批环节,见下图。
第十一条 高技术项目采用线下审批,启动印章审批程序并视有无自筹情况使用《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无自筹)》(附件1)或《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有自筹)》(附件2)。
第十二条 免税进口设备需填写《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表》(附件3)。
第十三条 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长负责对合同申请中填报的各项信息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关联业务等内容的正确、真实、完整性进行确认。若存在关联业务,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应先进行申报,并按照我所关联业务往来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办理,关联业务公示并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合同应经审批完成之后方可签订。合同中日期、签字、签章等要素应签盖齐全。合同各方均完成签字盖章后,合同方为生效。
第十四条 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长须对本次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及所采购仪器设备与本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的相关性与必要性负责。课题组是设备采购合同内容的审核和监督执行主体,对合同内容的审定和监督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按要求通过实物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及财务报销。由课题组组织专人验收,合同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表》(附件4)。《仪器设备验收表》及相关“验收文件”由课题组组织存档,并作为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核依据。
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验收,人数不少于2人,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至少包含1名本课题组之外的同领域技术人员,并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组长签字确认。
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至少须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专家应至少包含1名本课题组之外的同领域技术人员。专家组验收后须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组长、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主管签字确认。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验收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包含3名技术专家,1名项目管理人员、1名资产管理部门人员。技术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至少须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专家应至少包含1名本课题组之外的同领域技术人员。专家组验收后须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组长、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表》应具有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专家资质及数量符合要求,各项签字和日期齐全。禁止代签,一经发现研究所将严肃处理。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长对验收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及验收文件的完备性负责。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所固定资产台账登记。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部门领用须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须安排责任人对科研用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保持账物相符,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报 废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因正常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报废处理的,各使用部门责任人应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在处置拟报废科研仪器设备时,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评议并出具鉴定意见,经相关部门及主管所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非正常原因报废的,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试行)》半发科技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领用管理办法》半发科技字〔2022〕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