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定,研究所修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年7月14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失信行为
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科发党字〔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半导体研究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等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署名、引用等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细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半导体研究所是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保障相关工作条件,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依规查处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半导体研究所设有科研道德委员会,原则上由5人组成。主任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遴选的4位专家组成,科研道德委员会秘书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兼任,办事机构设在科技管理与成果处,承担科研道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科研道德委员会受所务会委托对全所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决定相关问题的处置办法,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六条 按照国家、中科院有关规定,结合半导体研究所的实际,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事机构设在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件。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七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八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纪监审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且属于半导体研究所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半导体研究所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纪监审办公室应主动受理,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二节 调 查
第十二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半导体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纪监审办公室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半导体研究所委托科研道德委员会,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六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半导体研究所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半导体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半导体研究所根据处理权限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研究所自主部署的人才支持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对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的,半导体研究所将依处置权限予以处理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
第二十八条 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如由半导体研究所作出的,半导体研究所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半导体研究所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处理决定由半导体研究所作出的,纪监审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细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25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半发办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半发办字〔202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