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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产管理 财务处 2023-09-05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研究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函字〔202214号)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95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函字〔202214号)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五)因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原因发生产权变动的;

(六)受海洋、高原等特殊气候影响,资产虽未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经技术鉴定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的;

(七)用于航空、航天、海洋、湖泊、野外动植物研究等特殊领域的资产无法接收到反馈信息、丧失功能的;

(八)因城市规划改造等收储土地、拆除房屋构筑物的,因事业单位园区规划房屋改造等拆除已有房屋构筑物的;

(九)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十一)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主要职责是对废旧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和是否可以报废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资产处置小组,由基建园区处、科技管理与成果处、财务资产处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资产处置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废旧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七条 资产处置小组每年组织三次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可视情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处置前须由资产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附件2),具体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牵头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报废800万以上的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基建园区处建立合格投标方名册,每次处置废旧固定资产时,由基建园区处组织资产处置小组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至少从名册中遴选三家投标方进行竞标,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最终选定中标方,竞标过程及其结果需要形成记录。财务资产处进行账务处理。

处置程序

第八条 资产报废流程

(一)使用部门发起申请持签批齐全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资产报废、毁损等情况处置申请表》(附件3)一式四份(分别留存于资产经办人、相关职能部门、库房和财务资产处)至对应的管理部门办报废手续,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实验室科研设备等)、综合办公室(机关家具等)、基建园区处(后勤保障、公寓等资产)审批,使用部门将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库房,财务资产处办理责任人转移。

(二)废旧固定资产处置前需要经过鉴定,单台件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内,资产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附件2),具体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牵头组织实施。单台件或批量价值8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三)对于未满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如果确因无法使用且难以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等原因需要报废,设备类资产使用部门应详细说明理由,资产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附件2),具体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牵头组织实施。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还需要有研究所审批意见(所领导签字或所务会纪要);房屋、车辆类资产,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作为报废依据;在满足以上手续后执行报废流程。

(四)报废申请部门与库房接收人现场核对、清点报废物资,确认无误。

(五)严格把握鉴定、处置两个环节,做到公开透明。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置报废资产,纪检部门对报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基建园区处将处置残值上缴财务资产处,科技管理与成果处同时需提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明细;技术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附件2);未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报废的研究所审批意见;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其他报废相关材料等。财务处依据以上材料进行销账。处置收入纳入专用账户管理,每年上缴国库。

(七)属于涉密信息设备的固定资产须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有关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严格控制涉密固定资产的接触范围,严禁未经研究所保密办公室许可,对涉密固定资产进行运输、交付、处置报废等活动。属于固定资产的涉密资产的处置应由研究所保密办公室进行审批、回收,并将销毁凭证交至财务资产处作为销账依据。

(八)含有剧毒、爆炸性、放射性等物质的仪器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基建园区处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以防发生泄漏、丢失和不当使用,避免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第九条 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的处置参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申请固定资产损失核销的,需提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固定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第十一条 异地存放资产,轻便可携带的,应带回半导体所内进行集中处理;体积大、破损、无使用价值、运输成本高的资产,单台/批量原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可由使用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小组监管下自行处置;单台/批量原值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仍由资产处置小组人员处置。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管理责任

(一)各部门人员均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要查明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资产净值;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按照资产价值赔偿。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的,按照维修成本赔偿。对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由资产处置小组会同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确认。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产处置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直接责任人责任:

1.资产账实不符;

2.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处置、出租出借资产;

3.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处置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处置小组及专家鉴定小组名单.docx

 附件2:资产处置鉴定意见.docx

 附件3:资产报废、毁损等情况处置申请表.xls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2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