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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职代会、工会换届选举 zyq 2020-08-17阅读量:

所属各分工会: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是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和任务。为实现职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研究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组负责人由大会选出的常设主席团中的成员担任,成员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民主管理组成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民主管理工作组职责:

(一)根据职代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组织提案征集工作;

(二)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接收登记、归类、汇总、审查、立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和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四)对提案进行信息反馈和存档;

(五)评选推荐优秀提案;

(六)向常设主席团和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范围

第五条 可列为提案的范围:

(一)有关研究所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决定等方面的提案;

(二)有关研究所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的提案;

(三)有关研究所在科研、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后勤、教育等方面的提案;

(四)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五)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的提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研究所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二)职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三)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指名举报揭发,有关司法诉讼以及纯属反映代表本人或亲属某些要求的问题;

(四)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五)没有可行性建议或者只有建议而没有事实依据的。

凡代表提出不列为提案的问题,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民主管理组(以下简称民主管理组)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一般性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凡职代会正式代表均可作为提案人和附议人提出提案。

第八条 提案须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填写,打印电子版后提案人、附议人签字。

第九条 代表提出提案,要实事求是,按一事一案提出。

第十条 一名代表提出提案,至少需有二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由各分工会收齐,在职代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民主管理工作组,经民主管理工作组审核后立案,过期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十二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民主管理工作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在职代会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提案后,其审查、立案、分类、编号、登记等工作由民主管理工作组负责。

第十四条 审查同意立案的,报分管职代会工作的所领导审阅后,将提案转发至相关部门办理,各相关部门视提案内容酌情向本部门分管所领导汇报或上报所务会。

第六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五条 承办提案的部门接到提案后,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 承办方法: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并按时限答复;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协同,共同处理。处理意见由主办部门起草,协办部门会签。

第十七条 答复提案的要求:

(一)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已具备或基本具备,应予采纳并可落实的,应答复该提案落实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执行部门及联系人;

(二)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不具备,或有一定难度,暂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原因,讲明如何努力创造或争取条件解决;

(三)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但解决难度大,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在短时间内落实的,应在答复中给出落实该提案的计划和日期;

(四)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纳的,答复中应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达清楚;

(五)认真书写提案答复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在职代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并在不超过二个月的承办时间内,将提案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特殊情况要报职代会主席批准。

第七章 提案处理情况反馈

第十九条 民主管理工作组在收到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听取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适度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组负责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提案办理结果。

第八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 职代会开展提案的评优与表彰,以激励职工代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扎实深入地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二十一条 民主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选出候选的优秀提案,经常设主席团审定后,给予奖励。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职代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研究所给予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民主管理工作组组织实施,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半发工字20151)同时废止。


附件: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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