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职工:
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要求,帮助京津冀地区受灾企业和职工渡过难关,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实行阶段性支持政策。
此次政策支持以下四种情况:
一、支持应急提取应对暂时生活困难。受灾情影响的职工,因灾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可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自住租房提取不受已有住房限制。受灾情影响的职工,因灾导致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租房用于自住的,可以实际月租金为限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和“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等条件限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灾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四、支持单位调整缴存比例或缓缴。受灾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比例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申请提取和贷款。
有关事宜通知见附件,联系人:财务资产处宋玮(电话82304181)。
财务资产处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