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举措,加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3月19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的通知(试行)》(条财字〔2022〕4号)、《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京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所为进一步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举措,加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有利于聚焦主责主业、有利于调动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绩效产出为目标,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公开、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承诺制管理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适用范围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科学基金A类、B类、C类(原杰青、优青、青年基金)等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使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项目和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经费。
(三)中国科学院使用人才支撑体系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人才项目。
(四)中国科学院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财政专项安排的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
(五)中国科学院在新立项的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选择部分侧重纯基础研究类的专项开展试点,优先选择承担单位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的专项。
(六)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新星计划、支持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科技项目、“高聚工程”及北京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项目。
(七)高技术类项目中按要求实行“包干制”管理的项目。
(八)各项目主管部门调整“包干制”科研项目适用范围的,研究所“包干制”项目清单相应调整。
第五条 研究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签署承诺书(附件1),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民口类“包干制”项目经费充分扩大项目负责人自主权,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经费应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相关性原则使用,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结题前也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七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照研究所绩效考核办法及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中国科学院安排的“包干制”项目,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项目和人才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一般不超过60%,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经费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80%;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和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可从专项(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用于人员绩效支出。
第九条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北京市等安排的其他民口类“包干制”项目,不再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为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开展,其中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60%。
第十条 高技术类“包干制”项目,协议谈判及签订协议书时不再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区分明细科目。签订协议后,按要求,研究所需统一组织开题评审并审核经费预算。项目执行中,严格审核经费开支、预算调整等。项目到期前,研究所需组织专家完成验收自评估和财务验收,并认定经费最终支出数和其中的实际绩效支出数。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附件2)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项目结题时,科技管理与成果处、高技术发展与质量控制处、人事教育处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研究所内网或公示栏等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决算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周期、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经费使用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接受全所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所将对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所在课题组实行负面清单制。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研究所、项目主管部门接受对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定期抽查和绩效评价。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其中项目管理由科技管理与成果处、高技术发展与质量控制处和人事教育处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试行)的通知》(半发财字〔202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半导体所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半发财字〔2026〕1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