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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及其相关解释的通知

栏目公告 王慧颖 2017-06-27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转发全所,自20177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税收凭证,不予报销。

请各位老师取得发票时,务必向销货方同时提供我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要求对方单位务必在票面上填写正确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避免取得的发票为无效发票,给各位老师报销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向外单位销售及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请向对方单位索要完整的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信息,避免无法开票的情况发生。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纳税人识别号:110108400012385

感谢各位老师对财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如有相关问题请联系82304401王慧颖进行咨询。

 

 

财务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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