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其他单位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自然基金等纵向经费开具发票问题的解释
全所各部门、相关课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第五条规定: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今后对收到其他单位转拨的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拨款单位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我所不再开具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和其他收据。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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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处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x